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检察日报:2006年十大法纪制度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44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6年反腐倡廉备忘录·制度篇】

  2006年十大法纪制度规范

  1 《监督法》:立法保证公权正确行使

  2006年8月27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被高票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对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从而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特别是对事权、财权、立法权、用人权进行监督。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等等,可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将个别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官员及时撤换,遏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2 行政问责制:打造责任政府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在9月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他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违法和不当行使权力,或者行政不作为,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实行行政问责制,据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3 任期制: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

  三个数字正迅速成为中国从部长到县长都关注的时间段,它们是:5年、10年和15年。第一个数字代表上述官员中正职的每届任期,第二个数字代表他们在同一职位上的最高任职年限,第三个数字则代表了他们在同一层次职务上的累计最长任职时间。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说,明确规定从省部级一直到县级正职领导的具体任期次数等规定,尚属首次。此次《任期规定》范围包括了从省部级到县级以上的大跨度正职党政领导,而且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4 交流制:强制“优胜劣汰”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它硬性规定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除了传统上通过“交流”锻炼干部和防止腐败外,此次《交流规定》更被认为是结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强制实现官员的“优胜劣汰”。

  《交流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促进经济发展被列为干部交流的主要目标,要求“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

  引人瞩目的是,《交流规定》提到,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5 回避制:任职要避“亲”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回避暂行规定》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6政纪处分: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根据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 干部考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006年7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办法》共分9章47条,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的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办法》在内容上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考核评价标准。二是严格考察对象的提名程序,进一步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三是完善测评内容,提高民主测评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坚持群众公认,搞好民意调查,更好地实现了群众的广泛参与。五是实行部门评价与群众检验相结合,开展实绩分析,在坚持注重实绩原则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六是改进个别谈话方法,提高个别谈话质量。七是充分运用各个考察环节成果,突出综合评价。

  8 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能隐瞒

  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于2006年9月24日印发实施。

  根据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9 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

  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10 贪贿犯罪:列入洗钱罪上游犯罪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根据该法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一种洗钱活动。《反洗钱法》的出台,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

  备选条目

  A诫勉谈话和函询

  据新华社2006年2月2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B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据新华社2006年2月2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C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4日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这份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招标时,可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相关报道:

  检察日报:2006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例

  检察日报:2006年十大廉政新闻

  检察日报:2006年十大廉政文化事件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840,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