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鸿烈:暂住证行为应该界定为行政许可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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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2:54 大河网 | |||||||||
(现场:其他几位律师上场) 樊鸿烈:王成律师,陈志红律师。 主持人:三位中间有没有一位是来自商丘的?我想问一下刚才重复过的问题,暂住证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一块加入到上书的行列的?
原来我的户口是在外地的,租房子的时候,外来有人去查这个暂住证,我觉得对暂住人员的一种歧视,首先流动人员可能犯罪比较高一点,这些对外来人员在心理上造成了一种很大的压力,不管你主观上有没有歧视的行为,都有一种压力。 主持人: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道你们什么时候特别关注暂住证问题? 女:草案出台后,看到这个草案之后,我本人对这个草案比较关注,我认为暂住证的登记可能违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樊鸿烈:首先来说,办理暂住证的行为应该界定为行政许可行为,因为他发证的特征非常符合,首先要有申请人的申请,再有申请机关的审批,再发给你一份证件,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就医、求学方面和市民享受同等待遇,而衣食住行和老百姓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住是最重要的。 所以说我们认为你发了这个证本身就是一种许可行为,而政府你要是发这个证的话,你就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郑州人民政府是没有资格进行这样的许可的。 主持人:现在网上有一种说法,说你们在作秀,当然存在的观点是不同的。有的说支持律师,有的说支持法律,三种不同的看法,您会怎么看待? 樊鸿烈:这是个人观点问题,因为说句心里话,在这个事情这样被媒体这样关注以前,我还真没有考虑过作秀问题,因为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也是对国家行政管理方面提出的一些很诚心的建议, 主持人:希望通过这个建议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樊鸿烈:主要是想政府往法制的规定上靠拢。我认为在社会管理方面,在没有法律调整某一方面的问题的时候,你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是应该的。但是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就应该把这些行政管理手段弱化下来,而强化依法管理的这种工作。也就是说把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 主持人:对撤销暂住证有信心吗? 樊鸿烈: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主持人:有没有想过对今后的工作生活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樊鸿烈:目前还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女:这是从一个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对个人得生活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樊鸿烈:从社会地位商来说,我们不过来尽一个公民的责任。 主持人:推迟时间发给国务院? 樊鸿烈:我们觉得没有必要,让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对能充分地注意到这个问题。 主持人:有没有想过会产生这个轰动的效应。 樊鸿烈:没有想到,真的没有想到。 主持人:下一步的打算。 樊鸿烈: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下一步就是政府和人大的工作了。 事件:十律师“上书”建议取消暂住证 12月15晚,10名律师的代表、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的樊鸿烈律师,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两份“建议”的底稿。10名律师在“建议”中用六部分、约2500字阐述了他们的主要观点。 他们首先引用社会学观点,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10名律师认为,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