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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称贪污犯拒不认罪将不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3:1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邱伟)今后,北京法院对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将严格适用非监禁刑,7种情形的贪污受贿犯不会被判处缓刑。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北京高院要求,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
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更不允许破格减轻处罚。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非法占有财物的用途、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自首和坦白的具体情况、退赃情况以及被告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等因素,全面把握。

  北京高院明确,具有7种情形之一的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据悉,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2件60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含无期徒刑、死刑)的29人,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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