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临刑前称不后悔 最担心自己所写书无人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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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3:32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特派安康记者 王洪禹)陕西省高院刑事审判庭今日宣判,陕西省高院维持安康中院一审判决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邱兴华死刑。宣判后,邱兴华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认定,邱兴华故意杀害11名被害人,故意伤害两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对于邱兴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给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同时对于邱兴华上诉状中提出的被害人调戏其妻子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结果不能证明被害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曾经调戏过邱兴华的妻子何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了邱兴华的案件,并且对于其死刑判决进行了复核,终审裁定驳回邱兴华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于邱兴华的死刑判决。 庭审现场 邱兴华竟说“不后悔” 上午8点半,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便来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等候。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介绍,今天这个庭审当地人几乎没人知道,似乎就是给闻讯赶到的记者开的。 9点05分,书记员高声宣布:“带被告人邱兴华到庭!”几十名记者纷纷起身离开旁听区域,拿着相机和摄像机冲向法庭入口。在闪光灯的照射下,身穿深黄色大衣、戴着手铐和脚镣的邱兴华,面无表情地被两名法警押入法庭内。 9点10分,庭审开始。当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时,邱兴华一直左顾右盼,当他看见一名自己认识的记者时,他使劲地向那名记者点头微笑,而那名记者也尴尬地向邱兴华点了点头。宣读判决书的整个过程中,邱兴华没有说一句话。记者注意到,邱兴华从进入法庭起就一直没有和自己的两名辩护律师打招呼。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记者们一直在拍照和录像,有几次,个别记者因为太靠近审判区域而被法警制止。 9点40分,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果,邱兴华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站了起来,当听到判处自己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时候,邱兴华微笑起来。审判长询问邱兴华是否听清楚了判决结果,邱兴华回答:“听清了。” 9点50分,邱兴华被押出法庭。一名在刑车旁守候的记者突然大声问:“邱兴华,你后悔吗?”现场立即安静下来,甚至连高声制止的法警也安静地看着邱兴华,邱兴华此刻笑着对那名记者说出了最后三个字:“不后悔!”然后就被押上了刑车。 文/特派安康记者王洪禹 对话律师 邱兴华最担心自己书的销量 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记者两度对话邱兴华的辩护律师——陕西省江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桦。张律师对如此迅速地判决并执行了邱兴华的死刑提出了质疑。 邱兴华的精神不正常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为什么会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张桦(以下简称张):我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感觉到邱兴华的精神似乎不是很正常。第一,他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像常人所为。 第二,邱兴华的母亲和其他几名直系亲属本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这种疾病是有一定遗传比例的。 第三,我在会见邱兴华时,明显感觉他的表情、动作和神态都和正常人有一些差别。 例如他在看守所内一直在写书,同时还在给国家领导人写信,谈论一些他对于国家政治、台湾问题及中日关系等问题的看法。 再比如他听说自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所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生命什么时候走到终点,相反却开始抓紧时间写作。这些表现都和正常的死刑犯有着明显的差别。 第四,我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接受了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所以我在邱兴华案二审的时候正式向法院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并且书面递交给了法院。 邱兴华最担心书的销量 记:在一审宣判后到二审宣判前,你是否会见过邱兴华?邱兴华的精神状态如何? 张:我和他前后会见过多次。邱兴华在知道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很平静。他现在最担忧的不是自己什么时间死,而是担忧一旦自己被鉴定成了精神病后,自己在监狱内所写的书怕是没有人看了。用他自己的话说:谁会去看一本精神病人写的书呢? 质疑如此迅速行刑 记:邱兴华案件在12月8日才二审开庭,而在12月28日就已经作出了二审的判决结果,并且立即执行,这一速度是否过快? 张:根据规定,二审的死刑案件的审限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疑难复杂的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延期一段时间。邱兴华案件的二审审限和执行期限都在法定期限内,从程序上来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但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我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点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法院的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法。 另外,我国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从现在的情况看,陕西省高级法院如此迅速地作出了二审的结果,并且迅速执行,甚至连提前三天通知律师的规定都违反了,这一点不能不让我对陕西省高级法院此举的动机表示怀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