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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06年司法调解“新风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2:27 法制日报

  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高度

  聚焦2006年司法调解“新风景”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表示,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至此,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2006年强力推进司法调解

  2006年3月11日,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人民法院要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向各级法院提出要求: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被害人依法获得物质赔偿。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地方法院纷纷创新司法调解

  厦门法院不再来案即立,法官将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解决方式。当事人如果到福建省厦门市各级法院打官司,法官可能会鼓励当事人在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选择最佳方法。

  山东省临沂检察院试行“刑转民”新机制,轻伤害不急着起诉,先行调解。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把闽南茶文化融入诉讼调解中,创造并推广“茶桌调解法”。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完善庭审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一次开庭成功率达到90%以上。

  当事人来到广东省

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可以申请选择五种庭外和解方式。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成立特约司法调解组,民商事案件处理时间平均不到一个星期,最快的只用了几个小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和解制度。

  司法调解存在隐忧需注意

  -谨防“以判压调”

  -谨防片面追求高调解结案率

  -谨防利用调解进行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司法调解与判决等其他裁判方式相比在定纷止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法官滥用职权,“以判压调”屡见不鲜,也滋生了司法腐败。据某法院统计,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83.3%的法官更希望以调解方式结案,只有16.7%的法官更希望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不能上诉,也很难再审,反复申诉的案件也少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少了,法官个人不必承担错案风险性,减少了因为办错案带来当事人与社会的指责与政治利益上的损失,法官群体也减少了时间成本,节约了资源。为此,法官与法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判决。

  另一方面,正因为调解没有判决规定详尽、严格,意味着法官在调解中具有更大的权力,更少的监督与制约,更大的自由度,促使许多法官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实践中个别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率的任务指标,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不满等很多问题。

  相关链接 司法调解历程回顾

  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建国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

  第二阶段,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这段时间,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把民事调解的方式推向极端,片面强调“调解为主”。当时民事审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由于片面强调调解率,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于被动,群众认可程度差。

  第三阶段,从民事诉讼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内,立法上针对“调解为主”的弊端,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揽诉讼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强调法官坐堂办案、重判轻调的倾向,一些地方上诉、申诉案件增加。

  第五阶段,近年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文件指出,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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