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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须明示引发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2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简称《办法》)将要出台的消息。针对草案中酒店如果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须在店堂内公示等规定,很多读者质疑酒店可以这样做的合理性,认为酒店没有权利“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市民们呼吁,《办法》应该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不断完善。

  疑问一:家中有酒还要买酒?

  “如果饭店都不允许自带酒水,那家里存放的酒只能自斟自饮了?”在省某外贸公司工作的程先生认为,近些年来,普通市民“下馆子”已经是家常便饭,因为在家请客十分烦琐。正因为这样,关于“谢绝自带酒水”以及“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议,才会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现在很多市民家里都有酒,除了单位发的酒还有亲戚往来时送的!”程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他家的酒绝大多数都是带到酒店里喝掉。如果酒店都“谢绝自带酒水”,那么很多市民必然会遭遇“家中有酒还要买酒”的尴尬。

  疑问二:为何“独”此一种酒?

  不少市民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上酒店吃饭,服务员会热情地向你推荐某一个品牌的酒水,等你提出某一个自己中意的品牌酒时,却发现该酒店独此一种“酒”。说起这些遭遇,某品牌电脑销售部经理王先生觉得非常郁闷,他说,很多时候自己还是“屈服”于推销小姐的笑脸,“将就着喝了,总不能请客不喝酒吧!”

  昨日,不少来电市民都表示遭遇过这种“甜蜜”的尴尬。很多市民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毫无道理,收取开瓶费更是没有任何依据,《规定》应该考虑这种情况。

  疑问三:“货比三家”还是别无选择?

  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酒店“明示”了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自带酒水的种种限制,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去这家酒店消费。这在安徽教育学院李子云教授看来,表面上酒店“明示”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事实上,这种选择实际上是被动的选择,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

  李教授表示,酒店在酒水上的规定上花样繁多,很多时候,消费者只得被动接受这些限制。此外,要想找到一家既便宜又让人满意的酒店,消费者还得“掌握”各家酒店的信息,从中选择。看上去消费者很“自由”,实际上是更“麻烦”。李教授告诉记者,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用开瓶费等形式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完全属于“

霸王条款”,唯有废除“霸王条款”才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酒店的主要利润果真一切在‘酒’中?”不少市民质疑酒店业的说法,市民们认为,酒店的饭菜实际上已经能给他们带来了较大的利润。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实际上酒店是在谋取利润的“扩大化”。(本报记者 陈哲 吴朝虎)

聚焦开瓶费

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

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强收100元开瓶费。之后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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