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稿送报国务院审核 拟取消涉外代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16日举行“关于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在线访谈活动。记者从中获悉,自2005年4月启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工作后,上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将修改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从介绍的情况看,此次送审稿体现的基调是,维护专利权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适应国际发展的需要以及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副司长宋建华和副巡视员吴宁燕,分别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一些突破性内容引人关注。

  三大基本原则贯穿修改始终

  国家

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的意义越来越突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遵循了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维护专利权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权需要充分保护,公众利益也需要切实维护,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专利权的行为,防止专利权滥用。

  第二,适应国际发展的需要。专利法修改需要参照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合理借鉴经验,同时充分把握我国国情,修改后的专利法应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三,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适应性。这次向国务院上报的专利法送审稿,维持了专利法基本的特征和总体结构。对一些措辞仅仅是有一些过时,或者表述不是十分准确但不影响实际理解和执行的条文,均未提出修改建议,仅对不改就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会导致前后不一致的条文提出修改建议。

  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

  据介绍,此次送审稿,明确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方便了专利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宋建华介绍,我们现行的专利法规定,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或外国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都要通过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这一制度的设立,是考虑到我国当时专利制度刚刚建立,代理机构能力有限,因此需要选择一些比较好的代理机构来保证质量。但随着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事宜的能力,取消涉外代理也就到时候了。

  这就是说,外国的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任何一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只限定于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同时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照现行的规定,必须要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向国外申请。而取消了涉外代理指定,意味着国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直接在国外办理专利申请,免除双重代理之繁杂与高成本。

  将遗产资源保护纳入专利法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不是将遗产资源保护纳入?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宋建华说,遗产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确实是目前国内外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粮油组织等,都从不同角度、从各自管理职责范围探讨了遗产资源保护的问题。

  “我们在这一次修改中,对涉及到遗产资源方面的生物技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如何体现遗产资源保护问题,进行了考虑。因为我们国家是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保护遗传资源对我们国家的利益是非常重大的。”她说。

  这一次修改有两条涉及到了:

  第一,对违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或者是通过不当行为获取遗传资源的行为,要进行限制。对以违法的方式获取遗产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也就是说,对这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为了保障前述原则的实施,送审稿要求申请人在他的申请文件里面披露获得遗传资源的来源。

  “从这两点规定来说,从专利制度上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尝试和探索。”宋建华认为。

  外观设计制度进一步完善

  外观设计专利太多造成专利水平低下,是社会抨击垃圾专利的一大说辞。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了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改变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适当地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对平面印刷品的图形、色彩或者相结合的改进,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因为这样的平面印刷品设计,主要是起到一个标识作用,而不是对产品外观的改进,如果这样的数量过多,不利于促进国内设计人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水平的提高,这对培育国家知名品牌、创造更加有利国际竞争形势也是不利的。

  二是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送审稿建议补充与发明、实用新型相似的创造性要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应该有明显的区别。这一条加进去之后显著地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的标准。

  三是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在现实中,做出一个基本的外观设计之后,围绕外观设计会形成一系列和它比较接近、相似的外观设计方案。为了便于申请人更加有效地获得对比较接近外观设计方案的保护,送审稿规定成套的外观设计产品可以在提出一件申请之外,允许对相似、关联的外观设计方案提出申请。

  四是建立检索报告制度,即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和提出侵权诉讼的话,必须要向有关司法机关和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检索报告。

  五是建议在简要说明里面对外观设计做一些必要的文字说明。这种简要的说明现行法律规定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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