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做出较大幅度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强制许可做出较大幅度调整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说,送审稿第6章对强制许可做了比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就有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宣言的条款。

  如规定,如果发生了流行疾病或者是蔓延,对国家公众带来生命安全和威胁的,可以强制许可生产某一种药物来满足公众的需要。送审稿接着规定,本身缺乏有关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而国家发生了公众健康危机的时候,从人道主义出发,允许其他国家颁发强制许可,制造有关药品,并且把有关药品出口到其他国家。

  尹新天说:“这一条不仅仅是国际协议的反应,而且在很多其他国家的立法里面有所体现。我们国家专利法有必要从国内法上反应国际法律的发展。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颁布了一个规章,对涉及到公共健康问题方面的强制许可做了一个规定。在那个规章里面,我们提出了一些范围。这一次专利法修改,我们重新研究了国际协议有关的措辞和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做法,我们把这一个原来所说的传染病修改成为流行病。”

  对专利权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规制

  目前一些专家和公众认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专利权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希望予以规制。此次专利法修改对此讨论得非常热烈。送审稿直面了这一问题。

  第一,增加了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行为规定被认为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颁发强制许可。

  第二,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和禁止恶意诉讼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在专利权人诉讼过程当中,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实施的技术和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是现有设计、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这样将大大有利于缩短诉讼成本,尽快稳定社会关系。

  送审稿还增加了一条,专利权人明知获得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控人可以责令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人的时效为两年,是从得知日起计算。这个含义在过去20年当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是因为专利侵权是以连续侵权的形式发生的。这次专利法修改做了补充,超过诉讼时效,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对起诉之后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专利权人采取欲擒故纵、放水养鱼,等别人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之后,才提出诉讼,使对方处在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这种行为很不利于我们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为此送审稿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表示沉默,使侵权的单位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会对该实施行为主张权利,随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处理权利主张明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无权对实施行为获得赔偿,也无权责令该单位和该个人停止使用。

  第四,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国在权利用尽问题上有充分的空间。送审稿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允许平行进口。

  第五,增加了一条规定,即通过行政审批而制造专利药品、药品机械,不视为侵犯专利。这对保障公众的利益,以便公众更容易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有突出意义的。

  何时通过

  访谈中尹新天表示:“我们国家现在关于专利法立法修改过程,首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第二阶段由国务院对送审稿进行审议。第三步由人大常委会对这一个法律进行审议。这几个过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从目前的立法计划和它的一般进展的速度来看,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比较现实的目标是争取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能够生效。”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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