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称我们是明输暗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8:37 中国新闻周刊

  “我们是明输暗赢”

  “我是一名律师,所以我打官司的代价相对要比普通百姓低得多。如果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他打这场官司,费用将是相当高的。”王子英说。

  现实也正如王子英所言。像以往国内的“开瓶费”诉讼一样,消费者的胜诉仅仅是在法院判决的个案中。

  因此,葛建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即使这个案子判输了,但我们仍然是明输暗赢。至今从来没有一个职能部门下发过任何的‘红头文件’,不准我们收取‘开瓶费’,所以我们还可以一直收下去。”

  2006年4月,在成都的一起开瓶费诉讼中,武侯区法院也是判决了消费者胜诉,但其理由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酒店虽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但仍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未能与消费者事先达成一致。这起案件的判决理由与海淀法院大相径庭,主审法官承认了“开瓶费”的现实存在,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开瓶费”是否违法。

  法律的空白与模糊,是“开瓶费”之争几无休止的主要原因,由此也带来无尽的争议成本。“问题实际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够调整我们现在的消费关系。” 陈占民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武高汉也认为,法律的制订永远都是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法律永远都需要完善。光靠餐饮行业的自律也是不可能的,“我期待着政府很快能够出台一个‘红头文件’,规范开瓶费的问题。”

  但现实是,去年年底甘肃省物价局,曾就该省餐饮行业公布的《收取开瓶费倡议书》书面回复:关于餐饮经营者收取服务费问题,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座位费、开瓶费和点烟费等价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价外加价”。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与国家和省里政策相违背,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一旦收取开瓶费将予以严处。

  很快,甘肃省烹饪协会、省消费者协会,以及十几家餐饮企业代表就“开瓶费”问题召开座谈会,力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甘肃省烹饪协会会长张健中表示,绝不废除倡议书。双方至今争执不下。

  葛建华认为,收不收开瓶费完全应当是企业的自发行为。他说:“餐饮业是个自由竞争的行业,收不收取开瓶费,每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消费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完全没必要出台某项法律来‘一刀切’。”

  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

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观点。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就认为,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诉讼难以止息的原因,是每一例诉讼均只能成为个案,消费主张权益成本高昂。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在程序法层面,逐步完善小额诉讼的法律程序,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允许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确立集团诉讼,从而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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