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2名庸官使国家损失1亿5千余万港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11:16 正义网-检察日报

  冯家政造成损失港币67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 郑建良造成损失港币9150万元、人民币588万元

  贪官档案

  冯家政,原广东省清远市粮食局局长、清远市财政局局长、清远市副市长、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清远市金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董事长。1994年至1999年,在对外投资、借款中多次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港币67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近48万元。2006年12月21日,冯家政因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郑建良,原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局长兼清远市粮油饲料总公司总经理、金穗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清远市政协副主席。1994年至2000年,其在对外投资、借款中多次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港币9150万元、人民币588.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56万余元。2006年12月28日,郑建良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千万合约草草签订

  曾经,一个是粮食局局长,一个是粮食局副局长。合拍的二人“你定我执行”,利用广州当地设立的对外窗口企业,盲目投资、昏庸使权,使国家财产如滔滔江水有去无回;而只要有一己之利,他们一定严格地执行所谓“规章”,自批自报,保证每天能够得到近三百元的“境外出差补贴”,当然,他们并不是真的每天出差。截止到案发时,他们一个已任当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另一个则任政协副主席。

  金穗公司是广东省清远市设立的一家对外窗口企业,其在澳门有一家控股公司——澳门金冠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1995年,冯家政与郑建良分别兼任金穗公司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以政企分开的形式对公司实施管理。

  为了将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冯家政与郑建良特地聘请了一位颇有生意头脑的香港商人林某,负责两个人谋划的“具体项目”的操作。他们还广结人脉,结识了澳门商人方某、陈某及阿高,投资澳门“新丽华”

房地产项目,这是冯家政与郑建良草率定夺的第一单投资生意。

  阿高到来时,曾带来一个诱人的投资信息,“在澳门回归前,仁慈堂(澳门一家集团公司)准备处理出售一些物业用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拍着胸脯的阿高担保说,自己与仁慈堂的主席很熟,绝对能联系到这单生意。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正值房地产炒得热火朝天,投资房地产似乎成为了只赚不赔的“上等买卖”。听到这样的信息,冯与郑便产生了极高的投资欲望,两个人一商量,决定哪怕投资的钱不够,也要想方设法凑。于是,两个人没有把此事送交金穗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也没有按规定对这起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便擅自决定以金冠公司的名义与方某、陈某、阿高合作成立澳门捷发公司。

  1995年5月,捷发公司与仁慈堂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该项目位于澳门“新丽华”酒店附近,合同金额高达6000万元港币。合同中约定,捷发公司分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标的款项:签订该合同时付1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十个月内付600万元,十二个月内付3600万元。但金冠公司在捷发公司仅占有45%的股份,却承担了不成比例的投资重任。而方某、陈某及阿高共出资150万元,便轻巧地获得了55%的股权。三个人的理由很简单,那是因为他们是这个项目的“介绍人”,按行规应给中介费。当然,精明的三个人还说,为了省钱,就以股份抵数吧。对于这些,冯与郑似乎毫不在乎,他们不惧风险,欣然接受。

  为了挑起巨额的投资重任,身为“大当家”的冯家政不惜使出浑身解数。

  1995年6月,冯经人介绍认识了广东某公司证券部经理李晓阳(另案处理),双方签订协议,由证券部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给金穗公司。当钱到位后,郑建良便开始负责具体操作,通过非法换汇,将钱汇到澳门金冠公司。此后,冯与郑还按照约定,除了付首期约定款、项目定金外,还得支付所谓“佣金”。

  结果,金冠公司直接付到仁慈堂账号的只有1400万元港币;而冯与郑签发支票支付给阿高及陈某的“佣金”却达1550万元。

  此后,眼看着第二笔后续资金的付款日到了,捷发公司已经无力支付。悔不该当初的冯家政与郑建良,只能接受“旧楼拆不了,新楼建不起,资金被套牢”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仁慈堂宣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捷发公司未按时支付续约金,导致协议无效,仁慈堂所收款项不予退还。

  一招不慎,冯与郑投入的国家资金3350万元港币一去无回。

  善意谏言充耳不闻

  3000余万元港币的投资损失,并没有让冯家政、郑建良警醒,不知道哪来的“魄力”,他们还同时做着四单蚀本生意——在未经调查,根本不了解抵押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他们盲目决定将公款借给香港的中亚、景山两家公司,结果损失800万元港币;不办理担保抵押手续,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据,将公款400万元港币借给一家公司,也要不回来;在未查验抵押债务真假的情况下,被一家公司以假土地使用证诈骗了300万元人民币。

  更为昏庸的是,冯与郑在本单位会计师、律师的劝阻下,仍一意孤行,致使国有资金2200万元港币付诸东流。当时,香港经纪人彭某向冯、郑二人“秘密”透露“内部消息”,香港“金甲”公司拥有一块面积为26万平方英尺的地块,其中两名股东愿意转让公司股份。彭某还说,“亿家”公司也非常想买“金甲”公司的股份,只要冯与郑的金穗公司先买下来,便可以高价卖给“亿家”公司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得知这一“内部消息”,冯家政与郑建良如获至宝。1995年7月,他们找到了投资澳门时认识的某公司证券部经理李晓阳共同投资,通过香港会计师刘某在香港注册成立tempe公司,并打算以tempe公司全资拥有的香港诚永公司购买“金甲”公司股权。但是,香港会计师刘某却扔出了一份冰冷的审计结论:不发表意见,且理由十分充足:“金甲”公司曾在1993年3月与“亿家”公司下属某公司签订过一份土地买卖协议,并收取了该公司的首期1.05亿港元保证金,“金甲”公司财务资料不全。

  然而,独断专行的冯家政、郑建良二人并不把会计师的报告放在眼里,而是加紧委托中介,就收购“金甲”公司股权一事咨询香港的何律师。孰料,1995年11月15日,何律师在看过一系列资料后,明确告知,收购“金甲”公司股份将有N项风险,而且有很多问题有待调查,并明确说:“假如坚持签署该股权买卖合同,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直到此时,冯家政、郑建良还是置若罔闻,鬼迷心窍,坚持购买股权,并千方百计地找内地公司借款再转汇至香港。一番紧锣密鼓,1995年11月4日、11月17日、11月20日和11月28日,冯、郑分别双签支票,迫不及待地支付2200万元港币购入“金甲”公司。但是购入“金甲”公司的合同里却埋下陷阱:“金甲”公司于1993年与“亿家”公司下属某公司签订出售地产合约,此收购合同应以1993年合约为条件并附属于1993年合约。当信心十足的冯家政、郑建良手握着买到的巨额股权,在“亿家”公司面前兜售时,“亿家”公司当然拒绝。

  2000年5月,“亿家”公司基于合法协议及保证金,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赔偿令,合法取得了该地产权益,并于2003年1月通过拍卖收回1590万元港币用于抵债。冯家政、郑建良再次摔进自己挖的陷阱,2200万港元国家资金再次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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