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的贪污案件为何少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9: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查处的贪污案件为何少了
贪污案减少受贿案增多

  2 查处的贪污案件为何少了

  贪污罪主体减少、发案有滞后性、各项制度健全规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某一基层检察院某一年度查处的贪污案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会有所上升,但总的趋势是下降的。为什么会出现贪污犯罪案件比例下降,贿赂犯罪案件比例上升的趋势呢?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金万新、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和刚刚卸任通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吴刚均认为,贪污罪主体的减少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修改。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变窄,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原来可定贪污罪的,现在只能定职务侵占罪。二是企业改制。由于企业改制,国企减少,职务犯罪的主体随之减少,贪污罪的主体也相应减少,这样直接导致了贪污案件的减少。

  金万新告诉记者,2002年至2005年,他在同属常州市的溧阳市检察院任检察长时,有时一年都没有一起贪污案件。

  溧阳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查办的贪污案件也呈减少趋势,2004年该院立案查办了11起职务犯罪案件,其中10起贿赂案件,1起挪用公款案件,没有贪污案件。据记者了解,2006年,该院反贪部门立案查办了10起职务犯罪案件,均为贿赂案件。

  林步东认为,发案还有个滞后性的问题。常熟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贪污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犯罪行为还是发生在前几年单位转制时隐匿并占有单位财产的。如该院2004年查办的陈某贪污35万元案,虽然在近年才发现,但陈某实际上已于1997年单位转制前,将该笔公款擅自挪用给某乡镇企业。1998年陈某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在工作移交时故意隐匿该笔款项,并把在该企业收取的大额利息占为己有。2001年,陈某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将这35万元借款记入其亲戚名下予以侵吞,从而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项制度的健全规范,滋生贪污犯罪的土壤减少了,实际发案也在减少。

  金万新说,20世纪90年代初期,贪污还比较容易:单位、部门领导用白条就可以入账报销,然后签字批准就可以了,这种“自己批准自己”式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而现在,很多县(市)成立了统一的行政结算中心,加强了监督制约,将白条和不正规的发票拒之门外。有些单位都只设财务结报员,不设财务会计,即使有会计,接触资金的机会也少了,更不可能有大额资金进出。这种“结报制”的方式从根本上减少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还有

审计制度:对单位的账目,既有自查自纠,又有上级单位的检查,还有审计局的审计。一些重要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原来容易发生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乡镇站所的财权上收,村务公开、村账乡管,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得贪污犯罪的空间不断被压缩。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宁华补充说,现在贪污案件下降,行政结算中心没有发现贪污案件,但并不能排除其财务监管就不存在问题,因为行政结算中心成立时间不长,即使有问题,也还没有暴露出来,发案总有一定的滞后性。

  从犯罪手法和案发概率上来看,贪污必须要做假账,用林步东的话来说,贪污是一项“技术活”,没有一定的财务水平不敢轻易作案,有时必须几人联手,一个人(领导或会计)“单打独斗”很容易暴露;且贪污者要从账上骗取、窃取、侵吞财物,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书面证据就是铁证,这就使得“胆小者”不敢伸手。因此,从犯罪成本看,贪污的实际成本要比受贿高。

  3 查处的贿赂案件为何多了

  商业贿赂已成为潜规则,检察机关侦查水平提

  高贪污犯罪案件比例在下降的同时,贿赂犯罪案件比例却呈上升趋势。有关人士分析,其中既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贿赂犯罪本身特殊性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打击重点调整、侦查水平提高的原因。

  吴刚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近年来贪污案件减少、受贿案件增多的原因。他说,由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重点部门及行业加大了预防力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资产“敬而远之”,不敢触碰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而把手伸向了同样是个人的行贿人的口袋,认为拿私人的钱更“心安理得”些。不少受贿者在案发后常常这样辩解:自己没有占公家的便宜,只是拿了个人的钱财而已。

  吴刚说,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有关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缺失,商业贿赂成为诸多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一些意志薄弱者眼红行贿者的暴富,心理很容易不平衡,加上现行司法制度对行贿打击不力,导致了受贿案件的高发,窝案串案频出。

  林步东认为,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相对贪污犯罪来说要强,这也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敢于频频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受贿者出卖手中拥有的权力,无须经过他人,而且会设法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真实目的。受贿多为“一对一”,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再加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利益共同体,往往通过事先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来减轻甚至逃脱法律惩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自认为受贿被发现几率小,所以作起案来毫无顾忌。

  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江苏检察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比例的变化,并针对这一变化,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把打击重点转向贿赂犯罪;同时,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也是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比例上升的重要原因。

  4 “对症下药”防治职务犯罪

  提高侦查能力,上下联动,内外协作

  防治职务犯罪必须“对症下药”。贿赂犯罪案件比例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相应对策也应该是多方面的。江苏省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多项举措应对这一变化,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力度。

  该省检察机关建立了科学的贿赂案件线索评估经营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线索专人负责、分类管理、合理分流、跟踪反馈、督促检查等多项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动态管理,从而盘活存量,确定重点查处的案件,防止线索灭失。

  同时,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江苏省检察院把建立全省联网的基础信息库作为2006年的一项重点工作,逐步构建起全省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实现涉案信息的查询及时方便,决策咨询的参考依据客观全面。

  此外,江苏省检察机关强化侦查一体化运作,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功能。加强对重大贿赂案件线索的管理,整合线索资源,整合侦查力量,上下联动。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深挖犯罪。

  江苏省检察机关还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侦查水平。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检察官如果没有过硬的本领,就无法揽下这一“瓷器活”。目前,该省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省、市检察机关侦查人才信息库;不断加强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省、市检察院加强了贿赂犯罪侦查理论研究。

  虽然近年来贪污案件减少,但贪污犯罪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却是相当严重的。所以,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大力防治贿赂犯罪的同时,在查处贪污案件方面也毫不懈怠,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对外协作方面,充分发挥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互通。2002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接受审计机关移送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63件,其中初查201件,立案146件。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该省各级检察院200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543件1604人;初查成案率由2004年的57%上升到2006年的70%;大要案率已达84%,位居全国前列;办案质量稳定,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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