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何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13:06 南方新闻网 (来源:南方周末)

  不服劳动部门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运用这个权利的用人单位极少。

  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徐科长对此很不理解:“裁决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就已在庭外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不希望把事情闹大,这会影响其声誉;而农民工时间上也等不起。”

  对用人单位所说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负责这起工伤认定的徐科长觉得“不可思议”。“在工伤认定前,首要的就是确定劳动关系。而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以后,用人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就表明认可了工伤认定书。现在在诉讼中提出这个问题,简直是无理取闹。”他解释说。

  中铁某局的代理律师覃可斌对本报记者称:“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只是一种策略。实际上,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为此,他们正准备向法院申请作“

司法鉴定”。

  徐科长队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工伤赔偿也只能依据这一最终鉴定结论,这与司法鉴定毫无关系。”

  法院:至少又一年

  但从程序上来说,用人单位的做法无可厚非。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这又将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由于案件还未开庭,所以对于案子的具体情况,恩施市法院不愿作出过多的解释。该法院一位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真是要拖的话,走完完整的司法程序,一审、二审……至少还得一年。”

  恩施市劳动和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的刘科长、徐科长均对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表示愤慨:“在案件的内容上,并不存在什么有争议的地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表面上是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实质是在钻法律的漏洞。”

  对于用人单位起诉受伤农民工的意图,蔡显银的代理律师万珏也认为:“一个字,拖!”

  这位律师解释道:“蔡显银所在的工地属于‘两路’工程(即铁路和

高速公路———记者注),流动性大,等案子在法院走完司法程序,工程早已完工,项目部也已离开当地,法院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

  “将用人单位和受伤的农民工平等地放在法律的天平两端,对农民工来说实质并不公平。”万律师称,“一般来说,农民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发生意外,就等于断了一家人的生活保障。非但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还要出钱打官司,对农民工来说,他们处于绝对弱势。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则认为,“我国法院目前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如果走起诉程序的话,确实要差不多一年时间。如果这样,劳动仲裁对劳动者来说,效率低,成本高。现在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了这个诉讼程序的缺陷。”

  对于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恩施法院一位院长建议:“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完以后,就先行支付一定的赔偿,以维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而该走的程序就继续走,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拖’农民工的问题了。”

  而在2007年2月5日,中铁某局集团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追加包工头为“第三人”,原本定于2月6日的开庭只能延期到春节之后。

  (实习生黎诚对此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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