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什么没有胁从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8:26 法制日报

  此案为什么没有胁从犯

  法庭调查,可谓一波三折。

  被告人王兰宝、曹凤海、宋树军、丁凤文、彭元春及其辩护人,也分别对公诉人“发难”。辩解说是被告人潘金海、潘金利指使、威胁他们收拾被害人的,如果不收拾,潘金海、潘金利就收拾他们,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处罚。

  面对“轮番轰炸”,公诉检察官凭着扎实的庭前证据复核,运用综合归纳的答辩技巧指出:“被告人王兰宝、曹凤海、宋树军、丁凤文、彭元春应认定为从犯,不应认定为胁从犯。理由如下:潘没有亲自打过他们,只是说说而已,他们身体健康从未受到潘的侵害;王兰宝、曹凤海、宋树军、丁凤文、彭元春与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是平等的,不应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保全自己的利益;即使第一次是被威胁的,但是后来他们多次殴打被害人,积极参与打人行动,不能是因为偶尔使用语言威胁过就认定为胁从犯,他们已经转化为从犯了。多次打人的行为,积极参与打人行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后的言行,都不能反映出被胁迫犯罪的特征;他们可以对潘的威胁报告管教,他们没有报告;他们一直对马的闹监行为生气,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动机。”检察官语言简洁,论证严密。

  之后,公诉人又出示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上述被告人通过积极的、多次的侵害行为已经转化为从犯,在共同伤害案件中起到了帮助和次要作用。

  被告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面前理屈词穷。

  马志新到底是怎么死的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06年6月22日,马志新因涉嫌诈骗罪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在押期间马志新表现不好,有时闹监。从2006年7月28日以来情绪反常,闹监厉害。7月30日7时30分,在7号监室殴打同监号的在押人员薛某,用胳膊使劲勒其脖子险些窒息。看守所民警发现后,前来制止,并把马志新铐到走廊窗户的铁栏杆上,强制反省。

  之后,看守所领导决定把马志新调到大号(3号监室)。

  3号监室的在押人员潘金海(涉嫌盗伐林木罪)闻讯后,对3号监室的在押人员潘金利(涉嫌盗伐林木罪)、孙家才(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元松(涉嫌故意杀人罪)、王兰宝(涉嫌故意伤害罪)、彭元春(涉嫌强奸罪)、曹凤海(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宋树军(涉嫌盗窃罪)、丁凤文(涉嫌妨害公务罪)说:“要是马志新调到3号来,咱们得收拾收拾他,谁要是不收拾就收拾谁。”

  当日14时许,马志新被调到3号监室,随后放茅。在

卫生间,马志新不回监室,被潘金利、孙家才、李元松、曹凤海、王兰宝殴打,并拽回3号监室。马志新在3号监室两天以来,因背监规背不出来,在监号里闹监,大喊大叫,要营养品吃,要水果吃,要见所长,要见亲人,往铺上撒尿,往铺上泼菜汤,遭到3号监室9名在押人员的殴打,殴打次数达十多次。最重一次是7月31日18时许,因马志新说了藐视同监在押人员的话,遭到9名犯罪嫌疑人的拳打脚踢,直到马志新躺在铺板上不动了才住手。当时,马志新身体大面积受伤,肋骨骨折,脸肿得变形。当看守人员发现后,急送往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但为时已晚,医院确认其已经死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出具了马志新因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诉讼文书,证明了马志新被羁押的程序合法性。而此前,媒体热炒的马志新是否犯有诈骗罪,为什么“闹监”,是否患有“精神病”,公安看守所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等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而未进入起诉、审判范围。

  经过两天的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认定,全部得到法庭的支持。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孙家才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潘金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潘金利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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