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人士对衡东县人大代表刘跃中的态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我究竟可以代表谁”

  不少人对于刘跃中的评价形成了两种“流派”——果敢和泄私愤。

  刘跃中对“是否‘泄私愤’报复法院”的说法“不以为然”,他顿了顿语调说,如果他出于“泄私愤”的目的,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多代表共鸣?在他发言过程中,当天不少给法院投赞成票的代表同样鼓了掌,这是为什么?即使是“泄私愤”,难道人大代表就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

  刘跃中讲起了自己在衡阳中院的那宗官司,他认为自己二审“输得很冤”。

  刘跃中另一个身份是多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湖南衡东县、新疆乌什县、内蒙古林西县等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而他在衡东县拥有两家企业: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和衡东县氮肥厂。

  据刘介绍,他与衡阳中院打交道并不多,直到2006年七八月份,自己诉吴某“在一审凭借充分事实和理由胜诉”的一宗经济官司的二审,才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接触”。

  据了解,2004年11月,刘跃中应邀和吴某等人合伙参加衡东县氮肥厂的竞拍,并签订合伙协议,“自己作为原衡东县氮肥厂法人代表,得到了大多职工的信任,并代表广大职工作为出资方参与合作”,刘说自己是在广大职工流着泪的情况下才参与竞拍的,“可是,竞拍成功后,邀请自己合作的大股东的资金却长达一年多时间不到位”。迫于无奈,刘起诉合作方,其诉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二审却被“出乎意料”改判。

  刘跃中说,在本案二审还没有判决之前,衡阳市中院就有“知情人士”传递出一个“惊人”的消息:该院一位负责人在对方的申诉相关材料上作出“批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原告40万没有任何根据,“后面还加了3个惊叹号”。

  得知这些情况后,刘几次主动“求见”该院主要负责人,却被拒之门外,即使亮出了“

人大代表”的身份,也无济于事。最终,该院判决下来后,刘跃中败诉。“我始终不明白,法院‘领导’岂能如此肆无忌惮地干扰法官办案?”他说。

  记者向该院相关庭室求证该事实是否存在时,却被法院方面否认:“绝无此事,即使有,这也是审判机密,不能外泄。”

  对于自己所提出的意见,刘跃中说:“法院哪一个能站出来理直气壮地说:没有那回事!而我们所掌握到的情况中还有更严重的。”刘跃中告诉记者,“如果不是自己亲身经历,进法院脸难看、门难进的事实,真不敢相信。”

  刘跃中表示,不管代表谁,至少他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他希望这种“以卵击石”的做法能给权力部门一些警示,不要太不在乎“民意”、“民心”了,更不要以为人民代表就只知道举举手,只知道同意,不知道还可以“反对”和“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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