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挪用公款近2亿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4:50 法制与新闻

  被告人:孙珩琪

  职务: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

  案由:挪用公款1.96亿元,受贿20.5万元

  2006年12月30日,这起全国罕见的挪用公款案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孙珩琪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案发时,孙珩琪还不到32岁。这位“年轻有为”的银行原副行长,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案发前,其中1.91亿元未归还。

  副行长意外落马

  孙珩琪“出事”纯属意外。2005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对全区各基层分行、支行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检查时发现,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多项业务操作违规。再一深究不要紧,逮住了一条“大鱼”——该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同年8月18日,孙珩琪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孙珩琪是公认的“人才”。大学本科毕业的他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2002年4月,孙珩琪由该支行营业部主任升任支行副行长,当时他刚过完28岁生日。

  就在前途一片大好之时,每天面对大量花花绿绿的钞票,这位年轻副行长的心态渐渐失去了平衡——守着“金饭碗”,干嘛还拿死工资?头脑活络的他很快想出了法子——拿公家的钞票,赚自己的钱。

  “机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敲门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钢公司)因资金紧张急需贷款,但其并不符合贷款条件。该公司在银行碰了钉子,却遇到了“救星”孙珩琪。孙珩琪先是以个人名义与博钢公司签订了融资协议,约定融资月利息为15‰。

  之后,他使尽浑身解数,采取多种手段挪用公款,将其借给博钢公司。孙珩琪在心里打着如意算盘:“融资”会使自己获得高额“回报”,之后再将公款还给银行平账,就当一切没发生过。

  虚假融资形成巨额“黑洞”

  在孙珩琪“导演”的“融资”“好戏”中,博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既是“主角”,又是“道具”。

  2001年,杨某某做废钢生意时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开了个账户,因此与孙珩琪相识。

  2003年3月,杨某某和其兄及另一家公司一起成立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底,正在建设中的博钢公司资金紧张,杨某某在第一时间里便想到了“管钱”的孙珩琪。他找到孙珩琪,希望能向该支行贷款。孙珩琪公事公办:按照规定,厂房没建成不能贷款。

  几天后,杨某某又厚着脸皮找孙珩琪帮忙。孙珩琪“好心”地给他指了一条“明路”:“我与一家融资公司很熟,该公司的资金挺多的,我是他的代理人,可以借钱给你,就是利息高一点,每月15‰,你用不用?”

  “可以,可以!”急得火烧眉毛的杨某某一把抓住了“救命稻草”。

  又过了几天,孙珩琪独自一人找到杨某某,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融资协议”说:“先给你融资1000万元,以后如果还需要钱,再签协议。”当时,杨某某的妻子也在场,3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一式两份,杨某某和孙珩琪各持一份。

  很快,1000万元资金打进了博钢公司的账户。后来,杨某某又和孙珩琪陆续签订了4份“融资协议”,5份“融资协议”涉及金额共计662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04年9月,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博钢公司的账户。杨某某也没有食言,依据“融资协议”,先后向孙珩琪支付了600多万元利息。每次他付利息时都要求孙珩琪写收据,但孙珩琪总推说“下次一起写”。

  对于这笔巨款的真实来源,杨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案发后,他告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孙珩琪只说是融资公司的钱,但没说是哪个融资公司的,而且说利息都给融资公司了。”

  “融资公司”真的存在吗?当然不是真的,它不过是孙珩琪的一个幌子,6620万元“融资”款是孙珩琪以支行的名义向其他公司借的。

  与博钢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后,孙珩琪立刻开始“行动”。他利用自己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的身份,以解决支行贷款额度困难为由,先后出具7份借据,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佳玉公司借款7450万元。不过,佳玉公司的钱并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孙珩琪转手借给了博钢公司。

  “我被孙珩琪骗了!”佳玉公司负责人腾军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称,每次孙珩琪借款,借条上盖的都是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公章。孙珩琪先后向佳玉公司支付了大约200万元利息。“我以为这些钱都是银行借的,由孙珩琪具体经办。如果知道是他个人借,我哪里敢借?”

  博钢公司向孙珩琪借款,月息是15‰,孙珩琪向佳玉公司借款,月息则为8‰。自以为转手就可以轻松获取7‰的高额利息差的孙珩琪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如果借给博钢公司的钱无法及时收回,他导演的这出“好戏”该如何收场?

  冒名贷款

  果然,4个月后,孙珩琪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融资协议”到期,博钢公司却无力还款。

  怎么办?骑虎难下的孙珩琪只得硬着头皮继续“唱戏”,并亲自演绎了“高潮部分”——拆东墙补西墙。

  为了归还佳玉公司的借款,孙珩琪力求权力利用“最大化”,以多家与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大量虚假贷款。当然,这些“贷款”全都由孙珩琪个人支配。

  2004年年初,孙珩琪给德正公司业务员高风打电话说:“你公司评级授信,缺几个公章要盖,快点送来。”

  高风带着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来到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那里,他还遇到了宏志公司和东城公司的两名员工,一问,他们也是被孙珩琪叫来的,说其公司的贷款手续也缺几个公章,需要补盖。

  孙珩琪从3人手中接过公章和私章便上了楼,10分钟后,他将公章和私章还给了3人。几天后,高风听公司老总说,公司账上突然多了500万元,但接着这笔账又莫名其妙地被抹平了。

  就这样,德正公司稀里糊涂地被孙珩琪骗取公章冒名贷款。而对于浦华公司这样相对“熟悉”的公司来说,孙珩琪则干脆把自己的意图摆在了明处。

  2004年3月,孙珩琪给该公司总经理王强打电话,称要借300万元倒账。王强请示董事长后未获同意。过了两天,孙珩琪又让王强去他的办公室,当着王强的面给其董事长打电话,说要用浦华公司的额度贷款给支行借600万元。这位董事长不好意思驳孙珩琪的面子,遂交代王强,如果银行有相关证明手续就可以办理。于是,孙珩琪“代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给浦华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书,内容为:兹有该支行以浦华公司名义贷款600万元,期限6个月,该行证明此款与浦华公司无任何关系,一切责任由该行承担。后来,孙珩琪以这种手段先后向浦华公司借款1800万元。

  多明公司负责人王永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2004年夏天,我正在内地出差,孙珩琪给我打电话,说希望用我公司的名义贷款,之后再把这笔钱借给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我问,贷款还本付息怎么办。孙珩琪称,由农行阿拉山口支行负责。我就答应了。尽管这种贷款方式很不正常,但我想,‘羊毛出在羊身上’,我不用操心;此外,以后我贷款还得求他,得与他搞好关系。但后来,孙珩琪没完没了地借款,我有点害怕,要求他给我出个凭证。于是,孙珩琪以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给我出具了一份承诺函。”

  与此类似,泰良公司总经理胡星也在孙珩琪的授意下贷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孙珩琪向他出具了收据和承诺函,并加盖了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公章。孙珩琪的工作很“到位”,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都是他准备的。

  ……

  通过上述方式,先后有7家公司被孙珩琪以各种理由冒名贷款共7100万元。为了“以假乱真”,孙珩琪以银行的名义给挂名贷款的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所贷款项与贷款公司无关。在孙珩琪的支配下,这些虚假贷款有的归还了佳玉公司的借款,有的则直接通过倒账借给了博钢公司。

  出于人情、关系等多方面的考虑,这些公司半推半就地成了孙珩琪的“帮凶”。

  为了掩盖越来越大的挪用“黑洞”,孙珩琪故伎重施,以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向五洲公司借款7200余万元,用于归还虚假贷款。可这笔钱又怎么还?孙珩琪自有办法。次年年初,他挪用银行内部资金,填上了五洲公司的“窟窿”。

  好戏还在后头!

  最终,在借无可借、还无可还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孙珩琪铤而走险,使出了“杀手锏”——私自开具票面金额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这一过程中,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顶头上司——农行博州分行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该行的票据管理人员称,农行博州分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没有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规定,而是依“惯例”办理,只要是县支行的行长、副行长、营业部主任、坐班主任,出具县支行的领用清单,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价票券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清单上签字,就可以领取。孙珩琪正是钻这个空子,轻而易举地从农行博州分行领取了25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孙珩琪是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主管业务的副行长,管理人员便“省”了核实这道手续。但孙珩琪并没有将这些空白承兑汇票交到支行,而是留作己用。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孙珩琪“借”来银行汇票专用章,伪造密押及汇票申请公司的印鉴等,私自以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先后开具了10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1000万元,共计1亿元,收票人为铭泰公司等三家公司。尔后,他将这10张承兑汇票全部交给山东的融汇公司,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融汇公司共贴现融资9720万元。孙珩琪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以前挪用的公款,将2000万元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大功告成”后,孙珩琪对剩下的15张汇票进行了处理——或是作废,或是销毁。当山东融汇公司依程序向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查询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时,早有准备的孙珩琪向支行交换员要来结算章和其个人印章,盖在查询书上,形成了“手续完备”的承兑汇票担保手续。

  交换员担心地问孙珩琪:“这样做没有问题吧?”

  孙珩琪说:“没事,出事由我负责。”

  两宗罪套牢副行长

  2004年2月,为了方便自己“发财”,孙珩琪挪用公款500万元注册成立了铭泰公司。他知道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不能开办公司,为掩人耳目,他雇人担任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他将注册资金悄悄还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

  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利刚对自己的“地位”十分清楚:他只是一个摆设,“做主”的人是孙珩琪。他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铭泰公司刚成立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芬,注册资金是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4月底,法定代表人由王芬变更为我。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是孙珩琪,我和王芬的‘法定代表人’是虚的。”

  “铭泰公司在工商局里的档案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王芬没有想到,自己竟做了铭泰公司1年的“法定代表人”。王芬曾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开过户,2001年年底,她委托孙珩琪帮其办理销户手续,并出具了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此后,她与孙珩琪便再没有打过交道。

  孙珩琪的贪婪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2004年12月,他将润苗公司退还给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24.8万余元公款挪用,存入了他控制的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未归还。

  至此,孙珩琪在担任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间多次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归还公款共计1.91亿元。

  孙珩琪的罪行还不止这一宗。2000年上半年,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客户杨力从国外订购大量废铜、废铝急需资金,找到孙珩琪帮忙,孙珩琪答应想想办法。

  案发后,孙珩琪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交代说:“我想起一家资金雄厚的公司,且长期闲置资金,便找到该公司老总商量借钱,后该公司通过我借给杨力近100万元。4个月后,杨力按时还钱。”

  孙珩琪此次“雪中送炭”,帮杨力赚了七八十万元,杨力当然不会忘记帮了大忙的孙珩琪。

  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杨力将孙珩琪约出来“坐坐”,并塞给他一个鼓鼓囊囊的塑料手提袋,孙珩琪“推让”了一番,最终还是收下了。手提袋里装了整整16万元。

  2000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节前,孙珩琪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其他3人贿赂共计4.5万元。当然,行贿者都是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客户,为了今后的“发展”,他们需要和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孙珩琪搞好“关系”。

  缺乏监督留下空当儿

  在被“双规”期间,孙珩琪曾通过看管人员向外界传递纸条:让家人将“融资协议”等资料藏起来,并提醒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注意言辞,特别是面对检察机关的问话时,一定要“问一句答一句,多一句话都别说”。

  为了收买看管人员,孙珩琪给其写了一张数万元的欠条,上面附有朋友的电话号码。孙珩琪称,只要找到自己的朋友并出示欠条,对方就会付钱。其后,两名贪财的看管人员为孙珩琪传递了两次纸条。

  后来,侦查机关缴获了看管人员第三次“帮忙”传出的纸条。当孙珩琪又请求看管人员帮其送信时,为“将功赎罪”,看管人员将纸条交给了侦查机关。纸条上写着:XXX,叫我同学田某某把东西放好。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田某某,并从田某某处扣押了孙珩琪藏匿的“融资协议”、借款合同、承诺书、伪造的公章等,为案件的侦查打开了突破口。

  2006年8月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孙珩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矢口否认,称自己签订“融资协议”以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都属于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5万元的犯罪事实,孙珩琪竟然辩解道:“我原本是想把这些钱都还给当事人的,但他们不来拿。我没有故意受贿的意思。”

  而银行的负责人证实,博钢公司没有向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申请过贷款,农行博州分行也没有研究过给博钢公司资金支持的事,也没有向孙珩琪授权对博钢公司资金支持,冒名贷款、银行向企业借款的行为都不符合规定。对孙珩琪为博钢公司融资、向企业借款、出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开办企业以及为企业拆借资金,农行博州分行、阿拉山口支行均不知道,是其个人行为。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孙珩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96亿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91亿元公款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珩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人和公司贿赂20.5万元,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孙珩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定,孙珩琪通过冒名贷款,擅自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挪用巨额公款,事实清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孙珩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0.5万元,构成受贿罪。因此原审认定准确,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国有

商业银行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案发后,孙珩琪不思悔改,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挽回损失,而是隐瞒犯罪事实,还企图用重金收买有关办案工作人员,同他人串供作伪证;在审理中,其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遂于2006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珩琪自导自演的“好戏”,终究还是黯然收场。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孙珩琪始终抱有幻想,就是希望博钢公司能尽快把他挪用的公款归还,自己中饱私囊又不承担风险。正是这种铤而走险的心态,导致他不断疯狂实施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此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更值得深思。首先,银行监管不力,重要的票据凭证领取使用管理混乱,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己所保管的重要证章,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出借,对贷款的审查程序不到位,给孙珩琪在短时间里大肆违规操作挪用巨额公款、甚至非法出具上亿元的承兑汇票提供了可乘之机。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主管业务领导的监督约束缺失,赋予其过多超出范围的权限,而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到位。

  另外,被孙珩琪利用、进行冒名贷款和出借资金的公司的负责人,警惕性不高,明明知道孙珩琪提出的借款或冒名贷款要求不符合正常程序,却仅仅碍于情面或为了拉关系,轻信孙珩琪利用职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加核查,不加提防,随便就将上千万元的资金出借或帮其他公司大量贷款,最终导致案发后一些公司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的尴尬境地。(本刊记者 潘从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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