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翁从死刑到无罪的7年历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09 法制与新闻

  从一个千万富翁到死刑犯,再到被无罪释放,7年间,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简称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的人生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轨迹。2006年12月12日,这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从法律程序上已经终结,然而,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

  王健根 王剑华/文

  7年,对于多数人而言也许是平淡无奇的,但对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而言,他却经历了惊心动魄的挣扎。

  2006年12月30日,涂景新首次公开面对媒体。在接受采访时,涂景新表示,现在自己只想好好做事,不愿太多面对媒体,过去的事情也不愿再提起。

  而一直为涂景新案奔波的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吴成华称,从死刑到无罪释放,涂景新经历了在当时法制不健全情况下的抗争过程。2007年1月初,笔者围绕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横空出世

  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在江西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该公司位于江西省省会南昌市的中心地带“八一广场”正对面——江西省展览中心的一楼展厅。作为南昌市乃至江西省最大的电脑及其配件和数码产品集散地,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享誉赣鄱大地,并创造了“新大地”这一著名品牌。

  据有关资料称,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系华东地区最大、最有影响力的IT产品经销中心之一,每年解决就业2万多人,上缴税收800多万元,打造出了国内知名的“新大地”商业品牌,成为国内四大著名IT卖场之一,“新大地”品牌无形资产价值数千万元。

  在许多南昌人,特别是许多商户眼中,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是涂景新一手创办的,涂景新就是老板。

  1989年,涂景新从江西赶到海南办事,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简称海南机设公司)取得了联系。1993年1月,涂景新以海南机设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展览中心洽谈,打算承包经营该展览中心的一楼展厅。经协商,1993年2月6日,双方达成一致,由海南机设公司承包江西省展览中心2万平方米展厅并将之开发为商业市场,租赁合作期为13年,即从1993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

  1993年3月12日,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申请设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下属企业,负责展览中心一楼展厅场地的经营。海南机设公司任命涂景新为“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后涂景新在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更名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

  1993年3月27日,海南机设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展厅的装修改造。1993年4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局批准,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成立,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涂景新。

  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租赁展览中心场地后,瞄准了当时在江西仍属空白的IT产品市场,经营电脑、数码产品等。由于项目对路,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生意如日中天,当时甚至被坊间形容为日进斗金,成为名噪南北的电脑城,涂景新也由此成为南昌响当当的商界人物。

  红极一时的涂景新还被选为江西省工商联第七届常委、江西省第八届政协委员。

  姓“公”还是姓“私”?

  就在涂景新顺风顺水之时,一场暴风雨悄然而至。1999年前后,海南省检察机关不断接到举报,反映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伙同其妻王慧艳(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江西省新大地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2556万元。举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9年6月28日,一个由海南省纪委牵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下简称海南分院)派员参加的“6·28”专案组成立,负责调查涂景新一案。

  1999年8月15日,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海南分院反贪局组成的办案小组一行9人到达南昌。1999年8月17日上午11时,办案人员按照抓捕方案进入预定地点——南昌市孺子路某酒店附近,蹲坑守候。

  当日下午1时50分,知情人打来电话告知:“涂景新下午5时到孺子路知味酒家。”

  办案人员迅速转移到知味酒家周围进行布控。当日下午5时10分,涂景新终于出现了。他如约进入该酒店一包厢之后,两名办案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猛扑上去,将其擒获,并当场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而,就在办案人员押着涂景新走出酒家大门时,涂景新大喊:“救命!有人绑架。”

  此时,恰好是下班时间,涂景新的叫喊引来了众多围观的市民,一会儿便把路堵得水泄不通,人群开始出现骚动。随后,涂景新迅速摆脱办案人员的控制,消失在了人群之中。此后,公安部对涂景新发出A级通缉令。1999年10月17日,涂景新被抓获归案。不久,其妻王慧艳也被缉捕归案。

  涂景新被海南检察机关抓捕的消息在南昌传开后,电脑城犹如炸开了锅。随后,海南机设公司接管了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涂景新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也开始就涂景新夫妇的被捕,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认为两人是冤枉的。

  随着案情的公开,大家发现,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性质将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果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涂景新则涉嫌犯罪。如果该公司是私营企业,涂景新则不涉嫌犯罪。因此,关于该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争论,一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有人认为该公司是挂靠企业,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而有人则对此予以驳斥,认为该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投资开办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

  就在人们对该公司到底姓“私”还是姓“公”争执不下时,涂景新一纸民事诉状将海南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权属。2001年5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开庭通知书,称将在2001年7月25日开庭。但到了开庭日期,法院也未开庭。2001年9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止这起民事官司的审理。

  一审被判处死刑

  历经近两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200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这起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称,1996年1月以来,涂景新和王慧艳指使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王慧萍等人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一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9个个人账户中,共计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从1993年到1998年,涂景新、王慧艳依次将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公款696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涂景新通过王慧艳,交待财务人员挪用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7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金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还指控,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财政厅、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实施改制期间停止处置资产的通知》,要求对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并规定该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不得擅自处置资产。1998年12月31日,时任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的李时南被免职。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贸处处长、海南机设公司总经理黄智忠获悉后,未向上级汇报,就让李时南在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脱钩的报告》上签批,并将签批时间倒签为“1998年11月27日”。1999年1月5日,黄智忠到江西与涂景新商量,最后决定由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补偿给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两家公司脱钩。涂景新、黄智忠二人制作、签订了虚假的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联营协议》,以联营股份款15万元冲抵所欠海南机设公司的款项的《协议书》。事后,黄智忠向涂景新提供了有关证明函件。

  2003年5月1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慧艳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后,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均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无罪释放

  2004年12月1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呆了5年后,涂景新被取保候审,回到南昌。他的辩护律师告诉笔者,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判处死刑的人不在取保候审范围内,这在当时就透露了一个信息——案子有了新的转机。

  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二审法院虽然认定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为国有企业,但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和挪用公款69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另外,在检察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涂景新脱逃的事实虽然属实,但由于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认定的脱逃罪因此也不成立。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黄智忠在与涂景新签订海南机设公司与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脱钩协议后,授意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与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将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1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转入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同时签订转入协议,将15万元人民币作为抵偿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欠款,没有证据证明是假联营,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智忠为自己谋取了私利。

  针对一审中黄智忠被认定的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审认定黄智忠徇私舞弊就是为了挪用公款,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的就要数罪并罚,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智忠谋取了私利,故挪用公款罪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反思没有结束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是国有企业。从海南机设公司1993年3月12日向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工商局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的报告》、海南省机械工业局1993年关于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到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都明确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海南机设公司向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表等,都能证实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成立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开发总公司国有性质与名称的函》、《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也证实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由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变更为涂景新的私营企业再到重新变更为国有企业的过程。

  法院因此认为,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个人财产,但比例过小。

  涂景新一案目前虽已告一段落,但是该案也给人们带来许多思考。该案在经济学家、法学家群体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和讨论。

  江西省工商联一位负责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挂靠海南机设公司实属形势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个人申报成立公司需要找一家国有单位挂靠,戴“红帽子”,这是当时的普遍现象,有90%的民营企业都戴过“红帽子”。涂景新要运作这么大的公司只有挂靠国有单位,通过接触,涂景新与海南机设公司取得联系,并开始挂靠海南机设公司。同时,双方协议约定海南机设公司只出具证明,而涂景新向对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红帽子”企业在当时的背景下是一种理性选择。这些企业在增加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改革进程方面,作出了巨大的成绩和贡献。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在当时是一种进步。

  江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有些企业通过戴“红帽子”假公济私,利用体制转轨之机,侵吞国有资产,这样的“原罪”必须追究;而有些“红帽子”企业,则纯粹是由政策挤压而形成的,因此,不能以偏概全,把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时代割裂开。

  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吴成华认为,从1995年开始,随着《公司法》的颁布,“红帽子”企业开始陆续“脱帽”,“红帽子”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已成为历史,但因“红帽子”引起的官司决不会随着涂景新一案的结束而全部结束。他认为,许多“红帽子”案表明,“红帽子”的产权界定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结果造成界定无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出台“产权界定”规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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