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1:3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1“关于等级划分”

  死亡30人以上为特重大事故

  国务院法制办和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2“关于事故上报”

  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国务院法制办和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关于事故调查”

  调查报告最迟120天内提交

  国务院法制办和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条例明确,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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