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鉴定结论均认为曾其健患癫痫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14: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庭争议:曾其健犯了什么罪?

  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5年4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曾其健执行逮捕。

  为了证实曾其健癫痫病的真伪,警方委托南宁市一家医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两家鉴定结论均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但前者认为车祸发生时,他处于发病状态;后者结论为在事故前及第一次碰撞时处于意识清晰状态;不能排除第一次碰撞后存在癫痫发作的可能。

  2005年6月,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方两度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11月2日上午9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再次引起市民极大关注,300个座位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还有不少旁听者站在过道,北海市人大、政协专门派出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其健无视国法,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连续撞击多辆车辆、行人,造成6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曾其健对自己给所有的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但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认定其“持无效驾驶证”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经过考试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并且每年都年检。

  事发时癫痫病是否发作成一大焦点。曾其健辩称,造成车祸的原因,是当时他的癫痫病发作,“当时我正在发病期间,无法采取制动和避险措施”。检察官否认了曾其健事发时发病的可能:从几份审讯供述中反映出,曾其健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撞击的是一辆白色电动车;其二,几百米的事故路段并非一条直线,如果其犯病失去意识,怎么能够顺利转弯?其三,事发后,曾其健还清楚地与民警交谈。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有重大差别。交通肇事罪在无逃逸情况下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公共安全罪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曾其健犯何种罪也成了法庭上的一大争议焦点。

  曾其健的辩护律师认为,曾其健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动机。因为当时曾其健是在公路上行驶,而不是开向人行道,或者人多的地方,如果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那么,开车到人多的地方,死的人会更多。从证据上来看,也没有查明曾其健的犯罪动机。所以,曾其健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判决:曾其健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北海中院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法院并认为,曾其健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心态,与交通肇事行为心态并不相符;曾其健供述其第一次碰撞时意识是清醒的,司法鉴定结论亦予以佐证;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据此,北海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

  判决后,曾其健上诉。同时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判给他们的赔偿金额过低,也提出上诉。

  对法院的判决,广西法律界人士也出现了争议。2006年8月25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研讨会,邀请十余名广西知名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家,围绕曾其健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问题进行讨论。

  广西民族大学杨红文教授提出,曾其健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不是明知的、故意的。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其健不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故意”内容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故意”内容是相矛盾的。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玉华认为,从事实法理上说,曾其健应该是对第一起事故负刑事责任,不对后面的事故负刑事责任。

  还有律师认为,按照本案法理,像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超速、跨中间线驾车等行为造成车祸或造成连续车祸,是不是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们都是故意的,都是明知后果而放任驾驶。

  讨论中,也有专家和律师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

  上诉律师:是过失犯罪

  为曾其健的上诉担任辩护律师的龚振中认为,曾其健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是错误的。一审混淆了曾其健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主观故意。

  龚振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犯罪主观的构成要素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从2001年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病开始,直至案发前,从来没发生过开车时病发的情况,因此,主观上被告人完全没有预见到会在开车时癫痫病发作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被告人本身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体面的工作,而没有仇视社会,也与受害人及其亲属无怨无仇,所以,其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龚振中还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逻辑推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他认为,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癫痫病发作状态,二是意识清晰状态。如果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癫痫病发作,他对后面的碰撞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无法认定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就无法确定他第一次碰撞之后的行为性质,因此他只应对第一次碰撞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只犯交通肇事罪。

  2007年3月19日,高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对民事部分略作改判。

  “不可否认,此案民愤极大,但判曾其健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令人遗憾。”3月22日,龚振中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邹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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