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不支持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在美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陈煜儒记者今天了解到,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已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就包头空难赔偿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初步裁定:不支持中国遇难者家属在美国诉讼,法院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这一案件,美国法院无需管辖。

  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孟霆律师和郝俊波律师是此次在美国诉讼的包头空难家属代理律师。据介绍,东方航空公司是今年3月23日向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MU5210航班起飞地与到达地都与美国没有任何关系,事故飞机的发动机和飞机本身,都不在美国境内经营和维护,遇难乘客中也没有美国公民。该赔偿纠纷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规范,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郝俊波律师说:“空难家属之所以要在美国法院起诉,是因为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一个原则叫‘长臂管辖’,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并且原告所提权利和这种要求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

  据了解,包头空难的部分遇难家属在2005年8月19日向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事故飞机的

发动机生产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飞机制造商)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共同承担包头空难的事故责任。

  “美国法院支持了东方航空公司的请求,说明美国“长臂管辖”原则的使用还是有条件的。”空难家属代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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