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挪用股民571万营利被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15:07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中路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张齐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7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6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齐理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退赔公司571万余元。

  2000年12月至2006年5月17日期间,张齐理在任吴中路营业部工作人员期间,为客户徐先生办理股票帐户开户手续时,获知其资金帐户的密码。2001年9月17日,张齐理骗取了有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徐先生的股票帐户内购入成本为1.31万余元的股票转移至自己使用的股票账户内。得逞后,他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四次从徐先生股票帐户内支取了601万元,或划入他人股票帐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或划入自己帐户炒股营利。此间,张齐理给了徐先生43.5万元。2000年4月至2006年3月,张齐理在得知另一位股民的股票资金密码后,也四次从其帐户中支取了13.88万元。

  2006年5月17日,张齐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张齐理在任吴中路营业部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7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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