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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酒店遭拒告上法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06:36 荆楚网-楚天金报
消费者到底能否自带酒水进酒店消费?商家的“禁止自带酒水”告示到底有没有道理?近日,武汉一市民又为此和酒楼较上了劲。 自带酒水起纠纷闹得饭也没吃成 6月3日中午,市民黄女士和亲友一行自带某品牌白酒到汉口“胖锅轩”水塔店吃饭,店方告知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黄女士作出让步,要该店提供同品牌白酒,可该店称无此酒,要黄女士等人改喝其他酒,被黄女士拒绝。为此,双方僵持多时,店方服务员未让黄女士等人点菜。黄女士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江汉区水塔工商所执法人员随后赶到该店,对双方进行调解。黄女士坚持要店方书面道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工商人士:不好简单说此告示违法 火锅店“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合法吗?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汉区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武汉市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违法。工商部门在日常调解中主要还是依照《消法》,视具体情况来调解。 武昌区工商分局工商学会秘书长方宝忠介绍,以前,外地曾有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餐馆消费,不料该酒是假酒,消费者出现中毒症状后与酒店闹起纠纷。这些事件客观上也导致一些经营者明确提出“谢绝自带酒水”以免责。“不过,多数经营者拒绝自带酒水还是出于牟利动机,因为一些酒店提供的酒水往往比市场售价要高出30%以上,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 方宝忠表示,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场所时,可与对方就酒水问题协商,其实不少餐饮单位为多做生意是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 省消委:向“谢绝自带酒水”说“不” 对餐馆的“谢绝自带酒水”告示,消费者能说“不”吗?记者采访了省消委副秘书长王体年,他表示,省消委不时接到此类消费投诉,该委曾为此专门发过消费警示:餐馆酒店不可“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王体年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个别餐馆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应视为无效。广大消费者可向“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馆大胆说“不”! 我省正立法约束“谢绝自带酒水” 既然《消法》有规定,为什么“谢绝自带酒水”仍时有出现呢?武汉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目前的《消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较差,有些条款亟待细化,如在“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就时有争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界定责任。 “自带酒水的问题在我省即将有明确的法规条款来约束。”省消委有关负责人昨透露,目前,我省正着手制订地方法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餐饮单位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将对商家进行处罚。 “有了这样的法规,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就有明确的条款可依了。”该负责人表示。(记者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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