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交强险存在暴利状告保监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0:2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通讯员/邵晓艳

  实施未满周岁的“交强险”,遭到了车主、律师、学者的多次“炮轰”。2007年4月27日,北京律师孙勇更因此将保监会告上法庭,直指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

  2007年5月14日,多次向保监会叫板的北京律师孙勇上书公安部,请求公安部对自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保监会负责审批保险费率。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又批复同意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

  然而交强险在实施之日就备受争议,2007年4月27日,北京律师孙勇更因此将保监会告上法庭,直指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

  律师三次叫板保监会

  孙勇,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保险和人身权利两个领域的研究。作为北京市律协汽车与交通委员会委员的孙勇,因多次与保监会叫板而受到媒体和社会关注。

  2007年4月6日,孙勇就交强险问题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保监会撤销2006年6月28日做出的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保监会于4月24日向孙勇送达了“申请人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这已经是孙勇第三次针对保监会的诉讼。

  为了表明自己有关“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的说法并非耸人听闻,孙勇给《法律与生活》记者算了一笔账:

  保监会于2006年6月28日公布交强险条款及费率表。该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条款的费率表显示,交强险的费率为120~5660元,平均在1000元以上。

  公安部关于2003~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可以证实,这三年中,事故发生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最大的年份都是2003年。全国2003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有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以后逐年下降。

  按照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即使按照伤亡最严重的年份2003的数据计算,交强险的医疗费用的赔付也不会超过40亿元,财产损失的赔付也不会超过27亿元,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付也不会超过100亿元。每年救助基金的赔付也不会超过177亿元。合计交强险的赔付每年不会超过177亿元。

  公安部关于2003年、2004年及2007年一季度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的通报可以证实,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到2007年一季度已达1.48亿辆。交强险的保费收入每年应该在1000亿元以上。即使投保率为80%,也能达到800亿元。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显然,保监会于2006年6月28日规定的交强险的限额和费率标准,不仅使得交强险存在每年400亿元的暴利,而且赔付限额过低,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救治和赔偿。”孙勇说他正是基于有关部门公开公布的数据中推算出了交强险的暴利问题。

  是谁制造了交强险暴利

  5月8日,鉴于“要求保监会关于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的诉讼无果的情况下,孙勇又将矛头指向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请求保监会撤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

  孙勇对《法律与生活》表示,如果按交强险每年保费收入800亿元计算,每年从中提取的中介手续费就在32亿元以上。这还是保守数字,如果按最新机动车保有量1.48亿辆计算,中介手续费应该在40亿元以上。“一年40个亿其实是一块很大的蛋糕,但目前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基本上全是通过保险中介来做,这显然说明保险公司并不在乎这点利润,这也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交强险存在暴利。”

  对于一年40亿元的利润,孙勇表示,每年用于交强险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尚不到40亿元,中介手续费竟与医疗费赔偿相当!

  而且通过调查,他发现,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有的代理人一人就占有交强险保费十多万元。“显然,保费收入的分配使用是极不公平的,这是在蚕食鲸吞老百姓的救命钱。” 孙勇一针见血地指出中介代理制度的“死穴”。

  “交强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有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作为依托,保险公司只需坐等顾客上门购买即可,完全不需要像商业保险那样使用中介代理制度,来争夺客户资源。”凭借自己多年对交通保险的了解,孙勇建议道,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自己来收取交强险,把这部分费用节省下来,要么提高交强险理赔限额,要么直接降低保费。

  在连续向保监会发起攻势后,5月14日,孙勇又上书公安部,请求公安部举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交强险关系到公众利益,即使保监会和法院都不受理,我也不会轻易放弃,还将继续向全国人大及政府管理部门反映。”5月18日,孙勇向记者表达了自己一定要把交强险黑幕公布于众的决心。

  另一场讨伐,156人的公益诉讼

  其实在孙勇单枪匹马地“炮轰”交强险之际,另一起针对交强险的集体讨伐也在悄然展开。

  2007年3月20日,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在网上征集全国车主的意见,希望在得到车主授权后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

  在刘家辉眼中,交强险主要存在“三宗罪”: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使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等。而无责财产赔偿是刘家辉听证申请的重点。

  无责赔偿体现着交强险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毕竟相比行人,汽车是钢铁做的,是强者,因此,当汽车与行人相撞时,处于强势一方的汽车即使没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定损失——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实际上,申请听证的车主也并不提倡取消无责任一方给予有责任一方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

  但是,这条“以人为本”条款在实施中,在对于财产部分的损失,比如车车相撞部分却出现了问题。

  “自己被人撞了还要赔钱,我表示难以理解。”一位马姓车主在向记者讲述他的遭遇时表达了自己不满的情绪。据这位车主讲,2006年秋天,他在路上正常行使时,边上一辆车右转,撞到了他的背后,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到了保险公司指定修车处,定损员看了交通事故处理单之后,说他是无责方,但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他要赔给对方400元。“我当时有点糊涂了,向定损员提出,单子上我是无责。”可定损员对他说:“你不要给我讲这个,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在4月26日一场名为“交强险研讨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家辉表示:“保监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刘家辉称。

  4月27日,在得到来自11个省、市、自治区156名车主的委托后,刘家辉向保监会递交了交强险听证申请书,请求召开听证会,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之于众。这份听证申请书列举了交强险实际执行中的五大不足,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了投保人负担等。

  保监会的回应

  面对律师和车主的“民间讨伐”,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在4月26日举行的“交强险研讨会”上表达了应对交强险进行听证的态度,“主持交强险听证的人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中立立场的机构,所以我们最好参照《价格法》听证过程当中的一些做法,比如是不是可以请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

  陈剑还对交强险价格听证的各个环节,包括消费者的广泛选择和听证过程,表达了她的愿望:“我认为,听证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整个过程应该置于媒体和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

  “交强险的价格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针对各界关于交强险暴利的质疑,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回应道,2006年7月1日以前,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赔付费率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以及机动车数量增加、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在此过程中,保监会也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多种车型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

  “尽管各家产险公司都在做交强险业务,但到现在还没有满一个业务年度,保监会无法拿出全面的数据。”袁力表示,今年7月1日以后,中国保监会将对交强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根据交强险业务盈利和亏损情况制定费率。对于费率调整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5月22日,保监会财险部主任郭左践针对交强险暴利的质疑回应道,社会上的一些计算方法不准确,公众不必担心保险公司借此实现暴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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