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监狱为囚犯维权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4: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刘晓慧 季承志

  “维权”是社会上的流行语,但它似乎很难跃进大墙内四角的天空,而在南京女子监狱,维权竟也被披上了“流行色”。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监狱女民警用辛勤的劳动、汗水与智慧,努力去维护每一名在押女犯的合法权益,演绎出一个个动人的传奇。

  2006年12月18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一行,来到古城南京雨花台下一所错落有致的建筑群——南京女子监狱进行视察。阳光衬托下的女子监狱神圣庄严,奖牌熠熠生辉,吴部长不禁发出由衷的赞叹:这里的改造工作做得好!

  奖牌清楚记载着这里的故事。2006年初, 南京女子监狱被江苏省综治委、团省委、省司法厅授予“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6年年年3月8日,被全国妇联协调组授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称号。这是社会各界对南京女子监狱维权工作成果的最高评价。下面的故事是对这些评价的最好诠释。

  “是你们给了我一个家,

  为我找回18万元”

  2006年2月,在女监三监区服刑的张玲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时常一个人躲在墙角发呆。在监狱民警的眼里,她可一向是改造积极、精神乐观的典型。

  民警们主动找张玲谈话,了解情况。原来,老家的房子要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张玲与其兄、弟产生了纠纷,而大墙里的她却感到无能为力。民警们一边对她进行安抚,一边与张玲远在兰州的弟弟进行联系。4月份的一天,面对监狱里“从天而降”的弟弟,张玲一脸的惊愕。亲情浓于血,面对面的交心使他们很快消除隔阂,初步达成了拆迁协议。

  然而,“一波将平一波又起”。6月份,张玲与其兄又因

经济适用房的安置问题再起争端。其兄以张玲正在服刑,户口关系已经被冻结为由拒绝向她给付经济适用房。此时,南京地区
房价
已是“水涨船高”,张玲如果以拆迁补偿款来购置住房是不现实的,她面临着刑满后无家可归的困境。

  为尽快解决问题,女监民警果断决定直接寻求白下区拆迁办的帮助。9月23日,天气格外的好,拆迁各方当事人汇集到了南京女监的会议室,一项重要的决议在这里达成:将张玲女儿沈丽娜的户口迁入南京,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同时母女之间再补充签订有关限制沈丽娜对该房处置权的协议,以维护张玲的合法权益。

  9月29日,拆迁办负责人、驻南京女监检察室张主任、女监民警以及相关人员再次聚首女监,经过认真审核、反复推敲和民警的据理力争,最终张玲获得拆迁补偿款16万元、奖励金2万元及高桥门影龙花园经济适用房一套。历时八个月的房产纠纷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此事的圆满解决,不但落实了张玲刑释后的归宿问题,也解决了沈丽娜(其夫被判死缓、现在与张玲服刑的南京女子监狱一墙之隔的南京监狱服刑)的家庭住房困难。自年初以来一直为住房问题犯愁的张玲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06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南京女监接见大厅内,张玲的女儿沈丽娜携幼子捧着“爱岗敬业为民解难”、“人民警察爱人民”的两面锦旗,向监狱民警们深深地一躬,一旁的张玲早已激动得泪流满面。

  “是你们帮我讨回了公道,

  让我懂得了感恩”

  现年41岁的李婷是一名精神病犯,心理和身体都异常脆弱,监狱民警对她一直给予很大关注。

  2001年因感情纠纷,精神受到刺激的李婷将丈夫杀害,被判无期徒刑,投放到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结案后,其丈夫所在单位准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

公积金、企业养老金以及职工个人所投保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万余元发放给家属。李婷想把这笔钱要来作为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但她的婆家不同意,并把她告上了法庭。

  李婷家庭经济困难,从投改以来,家人从没有来监接见过她,连日常生活用品都要由监狱帮助解决,更别提找律师来索要这份财产。李婷的儿子已满7岁,刚刚步入小学,由李婷的姐姐抚养。而生活在四川山区的姐姐,经济条件比她还要困难,孩子随时面临失学的危机。为此,李婷心烦意乱,情绪消沉。

  “帮助一个孩子,挽救一个母亲,多增添一个有用之才,为社会多创造一份安定!”南京女子监狱的领导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帮助李婷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领导批准之后,南京女子监狱迅速联系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好律师免费为李婷提供法律服务。全监上下各司其职,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监狱领导多次对此事作出指示,日常到监区巡视时,也不忘向李婷本人询问改造和情绪调节情况。监狱管教部派专人负责联系律师、办理委托事宜,全程协调案件的进展,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都要与律师反复推敲,反复核对,防止疏漏。

  由于李婷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承受刺激,每当谈起家庭、婚姻和涉案情况时,她的精神状态总是忽好忽坏,很不稳定,所提供的情况也常常前言不搭后语,有的甚至大相径庭,给律师取证造成很大困难。为了在烦杂中理出头绪,从混乱中寻找真实,分管李婷改造的监区领导和民警不厌其烦地做她的思想工作,稳定她的情绪,并多次自己掏钱,与她的姐姐家进行电话联系。由于李婷姐姐家没有电话,需要借用邻居家的电话,民警们在电话中还要耐心向其邻居解释、做工作,之后再与李婷的姐姐反复核对事实,直到全部落实为止。

  开庭在即,律师根据监狱提供的翔实材料,做了充分准备,向法庭提出调解要求;法庭根据李婷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申请,仔细审阅案卷,认真负责地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日子里,女监民警多次找李婷谈话,监狱心理咨询中心的朱琴芳主任把她带进监狱的“心理聊吧”,对她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虑,开导她正确对待判决结果,使她保持情绪平稳;监区心理咨询员一直对她跟踪进行心理辅导,进行心灵上的有效呵护,终于帮助她度过了这个难熬的阶段。

  在监狱、律师、法庭等多方共同努力下,历经三个月的诉讼过程,7月27日,接到法院《调解书》的李婷泣不成声,她顺利拿到了儿子的抚养费1万元,其夫单位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50元,直至其成年。她真不知道如何向民警表达感谢才好。

  案子总算有了圆满的结果,但鉴于李婷患有精神疾病,如何帮助她妥善地支配、保管好这一来之不易的经济收入,又提上了监狱民警的议事日程。

  经研究,监狱认为帮她在银行开户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这样一来,李婷儿子每月的抚养费可直接划到她的帐户下,由她凭银行卡亲自支付,解决儿子的上学和生活费用。但李婷的身份证早已遗失,监狱管教部很快与李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开出了她的户籍证明。监狱又出具银行开户所需的相关证明,并指派财务部的人员与银行联系。一番努力下来,民警把大红的存折交到了李婷手中。

  看着在监狱帮助下争取来的合法权益,李婷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她在写给警官的思想汇报中说道:“我衷心地感谢所有关心我的监狱领导和警官,是你们让我懂得了感恩的深刻含义……”

  民警则告诉她:“警官所做的一切,不图回报,只希望你的权利得到维护,只希望你将来有着落,只希望你平安改造…… ”

  “是警官为她‘找’回了365天的自由”

  2006年5月的一天,在南京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的罪犯王倩,收到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将王倩的原判刑期起止更正为:“自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手捧裁定书,王倩激动地热泪盈眶,隔了好久才连声向警官说:“谢谢!谢谢警官!”

  王倩因窝藏罪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3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2004年6月被押送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今年4月,王倩突然发现自己的原判刑期有不对劲的地方。她立即向监狱民警提出了申请,请求监狱帮助核查她的原判刑期起止时间。

  所在监区民警立即跟负责这项工作的管教部民警方岳琴联系,方警官以特有的政治敏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向监狱领导作了汇报。“在关于犯人刑期的问题上无小事,处理不好会影响执法公正,会牵涉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更会影响到国家司法公正的形象。我们女监民警就是要做司法公正的守护神。”

  事不宜迟,管教部根据监狱领导的指示,立即调阅了王倩的原始卷宗,仔细核查了王倩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结果发现,2002年9月3日,王倩因涉嫌包庇罪被当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直至批捕、判决期间一直被羁押于当地公安分局看守所。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王倩的刑期起止应为“自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很显然,当地法院在计算王倩的刑期时出错,如不改正,王倩将多服刑一年时间。

  监狱立即向王倩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提出了更正王倩刑期的司法建议。时隔不久,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发来了刑事裁定书,对王倩的刑期作出了更正,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知道缘由的服刑人员都羡慕地对王倩说:是警官为她“找”回了365天的自由。

  正如在南京女监服刑的女犯们所说,人生服刑是不幸的,而在这里服刑又是有幸的。在推进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正在崛起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南京女子监狱的女民警们在改造女犯的特殊园地里,教育感化、维护女犯权益的真实故事犹如璀璨的星星,一个又一个地在天空中闪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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