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5名职工受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7: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李京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刘纯等5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房产等商业贿赂共计人民币121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终审判处刘纯等5名被告人14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因有自首情节被法院处以缓刑。

  被法院判刑的5名被告人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原业务员刘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原总裁助理兼财务处原总经理马建房、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七业务部原业务经理张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原副总经理姚军廷、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资金科原科长孟某。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7岁的刘纯通过利用本单位资金为其他企业融资来开展业务。在业务中,合同签订、审核、申报、调度资金这些环节则是由马、张、姚、孟4人管理,刘纯要顺利开展业务也必须得到这些人的支持与配合。

  2003年,刘纯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北京益航天兴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双方谈成了两笔业务。2003年9月到2004年6月间,刘纯以过节给单位领导送礼、领导缺辆汽车等各种名义,从赵某处索要、收受现金、房产等贿赂共价值人民币90万元。2004年春节前,刘纯约张、马、姚、孟四人在一家宾馆夜总会唱歌,刘纯以“过节钱”为名,给马、姚、孟三人每人5万元,后又在办公室给张斌4万元。姚军廷还于2003年9月和2005年初分别收受刘纯给予的价值12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和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刘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马、姚、孟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从事的工作均与刘纯开展以融资为主的业务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这正是刘纯向上述人员行贿的根本原因。尽管刘纯与上述人员没有约定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双方基于开展业务而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四人也应以受贿罪给予惩处。鉴于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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