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铭大厦原经理挪用诈骗1210万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8:00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出租公司房屋,将1100万租房款据为己有;虚报房屋面积,诈骗承租方110万。6月14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销售部女经理王国华被市一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华于2000年12月8日,利用其担任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以个人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成铭公司所属的底商非法出租给建行西单支行,后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据为己有。另被告人王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0年12月8日采用故意加大房屋使用面积的手段,与建行西单支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共计骗取该行租金人民币110余万元。后被查获。

  法院经查发现,王国华私自冒用公司名义,在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将成铭大厦底商售予自己及亲友,同时还用公司名义为自己及亲友担保贷款来购买该处房产,故该处房产应属成铭公司所有。王国华将上述房产出租,所得1100万收益应当属成铭公司。王国华还在和建行西单支行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中故意加大房屋面积,骗取租金110万元。

  法院认为,王国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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