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郑筱萸案二审难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2:02 法制周报-e法网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艾群辉

  “郑筱萸的死刑要想改判,除非出现奇迹!”听到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上诉的消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迅速作出了判断。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何兵教授围绕郑筱萸案件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表示当前还不能对贪官污吏放弃死刑制度。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筱萸死刑。随后,郑筱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他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郑筱萸成了‘标本’”

  郑筱萸上诉的消息一经确认,本报记者便第一时间采访了首都高校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和司法界人士,大家经过分析后普遍认为,郑筱萸最终被判处死刑“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改判几乎不可能”。

  郑筱萸案一审宣判后,国内外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该案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示范性“标本”意义。

  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回答提问时表示,案件的判决结果“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方面就郑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所作的正式表态和解释。

  “既然郑筱萸成了‘标本’,不管这一‘标本’的价值存在于哪一方面,这个‘标本’死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位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肯定地说。

  红网发表的署名陆志坚的文章写道,按照法律规定,“受贿600多万元早已够得上枪毙几十次了。但从各地所判处的贿赂案看,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被判处死刑的较为鲜见”,这“无形中滋生了贪官的侥幸心理,削弱了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文章因此认为,郑筱萸被判死刑,这既是对当前“废除贪污腐败罪死刑”等不合时宜的论调的一种回应,也是对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义愤填膺的一种法律上的支持。同时,对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也是一记猛力棒喝。

  世界知名媒体《华尔街日报》则发表长篇文章,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这次判决的“标本”作用,文章说,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表明中国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该报将这次死刑判决和中国宣布将建立国家食品召回制度联系起来分析后认为,中国政府希望借此表明其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心。(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二审改判的可能不大”

  就郑筱萸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和上诉前景,我国知名青年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接受了《法制周报》的专访。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多大问题,改判的可能性有限”。

  周光权教授首先纠正了当前社会上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方面的一些认识误区。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就可判死刑。这一规定导致不少人误以为贪污受贿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就是贪污受贿数额。

  “事实上并非如此。”周光权说,“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包括犯罪金额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的结果。”他举例解释了各种因素的类别,除贪污受贿数额之外,还包括是否多次受贿,某一次受贿数额是否特别大,是否实施了渎职的行为,受贿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据媒体报道,郑筱萸此次被认定受贿的主要来源是8家制药企业,但他在受贿后有渎职犯罪行为,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郑任职期间,一些制药厂纷纷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批号,由此给民众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一段时间内形同虚设。

  周光权教授解释说,受贿犯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渎职犯罪,而渎职犯罪的本质是使国家的作用难以正当发挥,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公务活动的公正性,损害了公民对公务活动正当性的信赖。因此,受贿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多重的,它并不仅仅是因为犯罪人获得了多少不义之财。“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受贿罪的量刑不能仅仅以受贿的财产数额为准,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数额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周教授还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官员贪污受贿1000万元以上没被判死刑,而这次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却被判了死刑的原因——“因为郑筱萸的罪行非常严重。”

  针对有人提出的郑筱萸被当成了“靶子”的观点,周光权并不否认判郑筱萸死刑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他认为,刑罚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作用是教育和预防,既教育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也教育社会上的普通人不要去犯罪。“从这个角度来看,判郑筱萸死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种说法是对的。”

  周光权教授注意到了郑筱萸的上诉理由,他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是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但“可以从轻”不等于“应当从轻”,是否从轻,应由法官决定。因此,这些理由还不足以让郑筱萸获得改判。

  “对贪官要慎杀但不能不杀”

  提及郑筱萸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用了“后果很严重”这句流行语。

  在他看来,郑筱萸基于受贿而犯下的渎职罪危害严重,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甚至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才有了一审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何兵注意到了一些“死刑废除主义者”对郑筱萸死刑判决的反对和批判意见,但他认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由于通过民主和法治渠道抑制腐败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对权力的腐败和权钱交易行为,仍然需要严刑峻法进行控制。如果在现阶段轻易废除对贪官的死刑,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他因此主张,在现阶段,“对贪官要慎杀、少杀,但不能不杀”。

  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后,有人再次提出,贪污贿赂犯罪不是暴力犯罪,没有侵害人的生命,所以从对生命的尊重出发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对此,何兵驳斥说,贪污犯罪的危害并不只是侵犯财产,有时甚至也能危及人的生命,比如贪污

社保基金、扶贫救灾款、医疗资金等,这都是侵害“保命款”,是“间接害命”。

  “现在各级都意识到了郑筱萸案件的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案子要想通过上诉改判,除非发生奇迹。”何兵说。

  (本报记者肖山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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