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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宁武县原副书记杨建军受贿获刑18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17:53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6月17日电 (记者 胡靖国) 记者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法院对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杨建军等四人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窝藏、转移赃物、介绍贿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建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杨建军的妻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杨建军的女儿和司机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杨建军从2001年8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宁武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人索取贿赂10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侵吞公款3万元。此外,杨建军及其妻子马清秀个人和家庭财产以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达931万余元;且二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建军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决马清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二人财产的差额部分931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同时查明,杨建军的女儿杨晓平明知其父母转至自己名下的34万余元巨额存款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构成窝藏、转移赃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罚金50万元。杨建军的司机刘玉平向被告人杨建军介绍贿赂16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刘玉平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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