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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副县长强行向下属单位借车被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0:15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6月22日电(记者 黄会清)近日,宁夏永宁县副县长纳金顶利用主管卫生工作的职务之便,强行“借”走下属单位永宁县卫生监督所的卫生执法车作自己的专车,并公然撕毁车上卫生监督标志,招致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 副县长借车不还 卫生监督所租车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给永宁县卫生监督所配备了一辆三菱欧蓝德牌越野车,作为执法车。4月7日,纳金顶就将刚领回尚未入户的这辆车“借”走;4月16日,纳金顶将该车交回,让卫生监督所入户。此时,车上贴有的卫生监督标志已被全部撕毁,警灯也被拆卸。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将该车恢复原貌。4月30日,该车刚入户,又被纳金顶再次“借”走。 分给永宁县卫生监督所的这辆车系宁夏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配备的12辆卫生监督执法车、现场快速监测车之一。 永宁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孙清海介绍说,国家有关部门为了防止挪用卫生监督执法车,实现专车专用,特意为执法车加装了卫生监督标志。 永宁县卫生监督所一线监督员共有6人,负责管理全县6个乡镇72个行政村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目前,该单位只有3辆公车,其中一辆拉货用,一辆办公用,还有一辆是已经报废3年的皮卡车。由于车辆紧张,该所卫生执法人员不得不经常乘坐已报废的皮卡车执法。有时为了下乡检查工作,工作人员不得不临时租用面包车,每次花费上百元。 卫生监督所为给新发的执法车上牌照、入户,花了2万多元,而车却被副县长“借”走了,一线的执法人员仍只能乘坐报废车,甚至还要租车下乡。此事反映到了自治区卫生厅。4月23日,自治区卫生厅就此事向永宁县卫生局下文,要求4月25日前恢复该车原貌,并配备到卫生监督执法一线。然而纳金顶接到县卫生局汇报后并未理会,也未向永宁县委汇报。 谁给了副县长特权? 纳金顶辩解的理由是自己所配专车“普桑”已超过10年,经常出毛病,就想到了暂时借用这辆执法车。县政府有关人员也介绍说,这辆车价值17万元,县里出了配套资金10万元。 据记者调查,车领回来没两天就被“借”走,为了入户还了回来,入户手续办好马上又来“借”走。还未入户,就急不可待地撕毁标志,拆掉警灯。 卫生执法车的主要作用是卫生执法检查,就永宁县而言,当前主要是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有管理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农村餐馆卫生等,都是关系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事项。 一位出租车司机说:“领导干部本是人民公仆,只有为人民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什么特权可言,凭啥借好车?不动真招治治公车超标使用,只会增长一些当官的互相攀比、贪图享乐的不良风气。”他认为纳副县长“借”车是特权思想、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作风作怪。 副县长强行“借”车事件引起了中共银川市纪委和永宁县委的关注。银川市纪委针对此事出台了3条意见:由纪委首先找纳金顶进行诫勉谈话,明确提出批评意见;纪委要求纳金顶立即归还该车,恢复执法车原貌;纳金顶必须向永宁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永宁县委召开了常委会,专门就此事向班子成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希望大家通过此事认真反思,对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遗补漏,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领导干部向下属单位借车不是小事 其实,永宁县副县长纳金顶的举动并非个例。国家对领导干部用车有明文规定。一些干部为了有“面子”、又不违反制度,便打起了“变通”的“擦边球”。一些党政单位领导向下属事业单位“借”车,一“借”就是好几年。长期以来,导致行政领导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车辆混岗使用、党政机关用下属事业单位名义超编购车等现象。 记者采访时,个别干部甚至还为纳金顶鸣“不平”,他们认为,向下属单位借车并非个别现象,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纳金顶“借”车也是工作需要。 然而,今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刚刚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向下属单位借车。 当地群众对纳金顶“借”车意见很大,认为并不是件小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者质问:“别的不说,光是这车的用途变更,把执法变成了个人专用,那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怎么办?少了辆执法车,势必影响到日常的监督执法工作。都这样来搞,社会正常的执法工作又如何能开展?百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能得到保护?百姓又如何能安心、放心?” 还有人认为,百姓们期盼的是清正廉洁的官员,为民办实事的机关,造福一方的政府,领导们肩上的责任重大,可面对如此“借”车行径,降低了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威信,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小事足以转化成大事。有人问道:“副县长撕毁警灯、卫生监督标志,再重新装修,这一来一去,少说也得好几千元,这些钱由谁来埋单?”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宏都认为,把执法车“借”来当专车使用,其根本是由于个别干部的头脑中还深刻存在着“官本位”的思想。有关部门应对此类公权私用的“小事”引起足够重视,依法进行从严治理,抓好作风建设,切莫把权力凌驾于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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