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婴救孤》编剧怒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3:52 民主与法制时报

  经过四年艰苦磨砺,青年剧作家陈涌泉终于成就一出轰动全国的豫剧《程婴救孤》,该剧荣登“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榜首。然而,陈涌泉却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大肆侵权,而这种侵权现象竟然在戏曲界相当普遍……

  - 郭丛生 刘思源

  陈涌泉状告五家出版商的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2007年“五一”前夕,记者通过采访主审此案的法官及相关当事人,从中了解到本案的来龙去脉。

  艰苦磨砺,四年创就《程婴救孤》

  2002年初的一天,河南豫剧二团团长李树建特意登门造访了青年剧作家陈涌泉,并向他表明来意:为了迎接河南省第九届戏剧大赛,他们想根据元杂剧《赵氏孤儿》的内容,将其改编成豫剧《程婴救孤》。两人经过交流后,陈涌泉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当即答应愿意改编。

  几个月后,陈涌泉完成剧本初稿。随后,他带着剧本先后在郑州、北京分别组织两地专家召开座谈会,经反复讨论后定稿。

  豫剧《程婴救孤》讲述的是,在春秋时期的晋国,奸贼屠岸贾为谋权篡位,设计将忠臣赵氏一家三百余口杀害。为给忠臣留下一点血脉,程婴等人接受公主嘱托,用自己的亲生儿子换回赵氏孤儿,并抚养成人,最终将奸臣屠岸贾除掉。

  为排好该剧,省豫剧二团专门邀请著名导演黄在敏和二团导演张平联袂执导,其他主创人员也都是省内外的著名专家。

  2002年9月,《程婴救孤》参加河南省第九届戏剧大赛,获得一等奖,一炮打响,从此荣誉不断。2004年4月,《程婴救孤》荣获了文化部第11届文华新剧目奖,取得了地方戏第二名的好成绩,同时取得了第七届中国艺术节的入场券。2004年9月26日,历时17天的第七届中国艺术节闭幕。《程婴救孤》不负众望,以总分第一名摘得我国专业舞台艺术最高奖——第11届“文华大奖”,填补了河南省在这一全国专业文艺赛事最高奖项上的空白。与此同时,该剧还获得5个单项奖,并夺得第七届中国艺术节观众最喜爱的剧目第一名。

  经过4年的艰苦磨砺,《程婴救孤》终于迎来了它的最高荣誉,2006年1月,《程婴救孤》荣登“2004~

  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榜首。从第一次公演后的四年里,陈涌泉对剧本又修改了十多次,排了近10个版本,最终使该剧达到“对原著进行了推陈出新的整理和改造,削弱了愚忠和复仇的成分,强调了‘程婴救孤’的正义和不屈、信诺和舍我精神……成功地刻画了一位爱憎分明、见义勇为、坚忍顽强的艺术形象,并折射出人性的光辉和民族气节”(引自文化部公布的获奖作品评语)。

  作为《程婴救孤》的编剧,陈涌泉看到倾注自己太多心血和感情的作品获得了极大成功。他无比激动地说,《程婴救孤》的获奖,凝结着方方面面的心血,综合了许许多多因素。

  其中一点不容忽视,即一种创作观念的胜利。《程婴救孤》的剧本是以程婴为切入点,浓墨重彩塑造、丰富了这一人物形象。长期以来,有一种理论一直把“观众戏”和“专家戏”对立起来。而《程婴救孤》的获奖,说明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程婴救孤》就像一滴水,折射了河南戏曲的可喜发展。

  文艺评论家刘景亮认为,《程婴救孤》在演出市场上的成功以及在全国戏剧评比中连获大奖,带给戏剧界很多思考和启示,说明了传统剧目是一份丰厚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它的成功证明了为观众写戏,为占领市场而生产,完全可以获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遭遇侵权 陈涌泉诉至法庭

  然而,陈涌泉没想到的是,在取得了一系列荣誉的同时,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有的剧团在拿到剧本后不履行责任;有的剧团大肆移植其作品不打招呼;有的广播电视栏目大量使用其作品无视法律;有的出版商大量出版其作品大发横财。更有甚者,一些省外剧团竟然利用他的剧本排演并制成光盘。

  2005年年底,陈涌泉得知市场上销售有《程婴救孤》VCD,而他从未授权任何一家公司出版发行《程婴救孤》VCD。在这种情况下,他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6年1月6日,陈涌泉委托代理人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购得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古装豫剧《程婴救孤》VCD。该光盘彩封名为:《程婴救孤》又名《赵氏孤儿》,盘面印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字样,及ISRC CN-F42-05-0020-0/V.J8等字样。2006年1月15日他又在河南德益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购得相似VCD,内有两张光盘,版芯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为ifpi0403,表明为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所复制,其盘面印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字样,及ISRC CN-F42-05-0020-0/V.J8。2006年1月9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购得由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古装豫剧《程婴救孤》VCD。其彩封印有“《程婴救孤》又名《赵氏孤儿》、第十一届国家文化大奖第一名、第七届中国艺术节获奖新版”等字样。光盘背面印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

  收集好证据后,2006年3月30日,陈涌泉以原告身份,将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5家单位诉至法院。

  陈涌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五被告停止对其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并销毁侵权复制品,赔偿其侵权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2678.6元,同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因诉讼请求不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分为两起案件,陈涌泉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作为一案,陈涌泉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另一案进行受理。

  开庭前,陈涌泉又申请追加省豫剧二团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五单位构成侵权

  2006年6月21日9时许,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开庭审理陈涌泉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一案。原告陈涌泉本人并未到现场,原告席上坐着他的代理律师。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席上坐了长长一溜儿7个人。其中有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的一名代理律师,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的一名代理律师,被告经理马战奇和他的两名代理律师,第三人豫剧二团的两名代理律师。

  庭审上,针对涉案作品是文学作品还是戏剧作品这个焦点问题,原告律师称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但是,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却辩称他们没有侵犯。他们认为,出版的《程婴救孤》是戏剧作品,而非原告《程婴救孤》的剧本作品。

  而作为第三人的河南省豫剧二团立场很坚定,他们认为,对《程婴救孤》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原告陈涌泉,所以被告无论修改、复制、出版、发行等都要经原告同意才可以。

  对于名称是否被修改一事,三被告反复强调他们没有修改作品的名称,写《赵氏孤儿》只是对作品内容的说明。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诸多权利这一焦点问题,三被告一致认为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其依据则是一份出版合同。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经理拿出了这份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甲方河南省豫剧二团和乙方海坤音像部。根据这份合同,海坤音像部已经给过省豫剧二团钱了,其中包括了支付给陈涌泉的著作权使用费。因此,他是合法使用该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正是基于这份合同,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和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签订了出版合同。

  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代理人称,在涉案VCD封面的剧目名称《程婴救孤》之后印上“又名《赵氏孤儿》”是对该剧目内容的解释说明,根本不构成对陈涌泉《程婴救孤》豫剧剧本的修改,也就不存在对他作品修改权的侵犯。在VCD里均以字幕方式表明原告的编剧身份,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没有侵犯其署名权。

  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也认为自己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担责。

  三被告一致认为,应该由河南省豫剧二团对陈涌泉承担责任。

  河南省豫剧二团说,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当初给付的是《程婴救孤》演出的使用权,其中不包括作者陈涌泉的稿酬,他们没有也无权转让著作权。音像出版部门在复制、出版VCD时,应签订两份合同,除了征求豫剧二团的意见外,还应该和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因此,豫剧二团认为,即使法院判发行出版商侵权,那责任也应由三被告承担,而不是由他们担责。

  这样一份合同是否能让三被告免责呢?第三人河南省豫剧二团不认为被告可以免责。首先,第三人认为那是一份无效的法律合同,因为合同内容超越了权限。其次,他们认为,豫剧二团只是取得了表演权,并无其他权利,并不是一纸合同说自己有著作权就有著作权的。他们还表示,《程婴救孤》的著作权人只有原告陈涌泉一人,出版社和录像制作者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

  随后,法院又开庭审理了陈涌泉状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对《程婴救孤》侵权的另一案。

  2006年10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五被告未经陈涌泉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载有陈涌泉享有著作权作品的VCD光盘,侵犯了其对《程婴救孤》一剧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陈涌泉损失6.5万元。

  案后评点 该案例绝非孤案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相关办案人员,有关人士对记者说,生活中,《程婴救孤》案件绝非孤案,类似侵权现象相当严重。书面剧本可以稍微改改唱词,不同的剧团、演员可以随便排演,音像制品的盗版不计其数……而这一切对于原创者来说都是“无偿”的。这一类现象说明,目前戏曲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严重缺憾。

  目前,作者们维权基本还停留在很不规范的阶段,即偶然发现或听他人谈起、去信去电查问、最后不了了之,真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是极少数。

  如有些作者的作品被音像社非法出版后,音像出版社会送给他一些VCD,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我们出版了,这是给你的赠品,作为纪念。”不少文艺工作者会想:这是好事呀,出版社免费为我出版,提高了我的社会知名度。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侵权人肆无忌惮地侵权。他们认为:全国有这么多的作品,即使我非法出版了,作者未必会来主张权利;就算主张权利了,我也会说这是对你的免费宣传,你还应该感谢我呢。

  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戏曲编剧或表演者若发现作品被盗用,出现了在流通领域的生产、发行、复制、贩卖等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可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如果只是单纯的演出、剽窃等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另外,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者如果不能说明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来源,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举证倒置”为著作权人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便利。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关键是著作权人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若人人都因为怕麻烦、怕打官司而放弃追究的权利,恐怕情况只会更糟。

  《程婴救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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