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对官员渎职犯罪不能法外施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3:5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也就是说,我国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

  其实,这种对官员渎职犯罪“法外施恩”的现象由来已久。对此,最高检负责人认为,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知程度不高。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并不贴切。事实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三分之二以上源于群众举报,怎能说社会公众对官员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高呢?

  在我看来,即使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也并非认识不到官员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一起

矿难中失去数十条乃至上百条鲜活生命的严重危害性,这有谁会相信呢?关键问题是,在一些领导干部那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许多“资本”可以抵罪,免去党内职务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免去行政职务也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降级降职、警告记过都可以消解本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总之,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时,总能通过纪律的和行政的处分全部或部分代替法律上的追究,如此这般地一折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责任就已经很轻了。这才是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真正原因所在。

  “以官抵罪”在我国有深厚传统,我国封建社会有“官当”制度,官员犯罪可以通过官职和官品来抵罪,而且合理合法,明码标价,成为有突出特点的封建特权制度的一部分。尽管新中国在法律上取消了封建特权制度,奉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观念中,“官本位”思想还有相当的市场,而且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政党内部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法律的制裁之间的关系,却从来没有严格厘清过。这给以党纪代替政纪、以政纪代替法律责任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事实上也纵容了变相的“官当”做法。

  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可能还有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那就是官员之间的同命相连。因为渎职犯罪往往是过失犯罪,有时是好心做坏事。虽然有干部今天涉嫌渎职犯罪了,但上级领导和相关官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谅解。因此,给以“出路”(即判处缓刑,这样既不丢工作也不丢饭碗)就成了各地对待渎职官员的共同选项。

  当然,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与现行问责究罪机制也有密切关系。一是我国目前对官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普遍采取党纪政纪优先原则,这就使上述传统观念能够方便地起到过滤作用,相关部门不移送,检察机关就没有案源;二是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不敢违抗地方领导的意愿而执意严格依法追究渎职犯罪,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使得它们无可奈何。

  还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司法标准的缺失也是官员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司法机关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

  (作者是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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