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法院对兰成长案山西矿主量刑明显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15: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王克勤 实习生 黄柯杰

  5个月前本报报道的山西矿主打死“记者”案有了下文。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被打致死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矿主侯四”——侯振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同伙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分别被判处5年—15年有期徒刑,郑贵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庭同时判令侯振润等6人赔偿兰成长亲属30.8万元。

  回顾:兰成长事件

  今年1月10日下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常汉文在大同市浑源县沙疙坨镇水沟村遭“矿主”侯振润等人殴打。

  1月16日此事经网络披露后,本报立即派出记者赴山西大同进行深入调查。

  本报记者调查后得知,兰成长被同事送到医院时已经深度昏迷,浑身是血,四肢多处骨折,全身肿胀,头部白骨外露。抢救10分钟后,兰成长心跳脉搏等生命特征忽然消失,急诊医生用大剂量的药物对其进行生命特征的恢复抢救。

  兰成长因伤势过重,次日上午9时死亡。当日经法医鉴定,兰系被他人用钝物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侯振润等人连夜关闭煤矿并逃走。

  本报记者调查核实,侯振润开煤矿已有数月,该矿是无任何证件的“黑口子”,侯振润等人以水沟村道班房为煤矿办公室。

  据该黑煤矿所在地大仁庄乡副乡长介绍,今年以来,乡政府一直对辖区进行排查,从未发现该地有“黑口子”存在。

  1月24日,本报刊发题为《山西黑煤矿矿主打死“记者”的背后》的深度调查,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4月29日,兰成长案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家属: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兰成长案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苦苦期待判决结果的兰成长家人。

  兰成长的弟弟兰成绩告诉记者:“我们家属对临汾中院的判决十分不满,认为判决量刑过轻,我们觉得判决结果不公。”

  他以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为例,“打死人的太原警察被判死缓,另一名打手被判死刑。两案都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两案的判决结果相差很大。”

  兰成长的姐夫李文先向记者澄清:“之前媒体关于民事赔偿38万是错误的报道,我们从没有打算收钱了事的意思。”他表示,兰成长家属至今并未收过被告一分钱的民事赔偿款,并且家属和律师在庭审中拒绝与被告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

  李文先表示,对于一审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已请代理律师解决。

  代理律师:应追究侯振润的非法采矿罪

  6月30日,兰成长家属代理律师、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展勤告诉记者,临汾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刑事判决量刑明显偏轻。

  记者看到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编号为(2007)临刑初字第34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写道:“在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振润在大同市浑源县大仁庄乡西王铺村私开煤矿。”

  徐展勤认为,既然法院已经查明侯振润煤矿是“私开”,那么在判决时,为何只对侯振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中并未对侯振润非法采矿罪进行任何的惩罚。

  为此,兰成长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将向检察院提请抗诉,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侯振润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侯振润私挖乱采,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侵犯国家财产,扰乱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在全国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人民法院应追究侯振润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以震慑社会上屡禁不止的私挖乱采、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们当时在法庭上要追究被告的非法采矿罪,哪怕最后是‘另案处理’也行。”徐展勤说,“但是法院还是回避了非法采矿的问题,我们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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