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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23: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田雨 丁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表示,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万鄂湘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由此会引发一些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万鄂湘说,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在这个会议上表示,认真学习领会物权法,不仅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对行政审判同样重要。 奚晓明指出,物权法虽然属于民法范畴,但其中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如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物权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注意学习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当前特别要注意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依法审理好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积累经验。”奚晓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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