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缺席审判贪官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7:33 法制与新闻

  【法眼观察】

  在贪官外逃日益增多的态势下,刑事缺席审判被当作法宝提出来,但从法治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只是个好看但不能吃的“毒树之果”。

  (本刊特约记者)邓江秀/文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发表文章称,建议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当前外逃贪官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设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我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以及追回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反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也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场的限制,以高效打击腐败。

  一石激起千层浪

  所谓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即便被告人因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到案,司法机关也可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缺席对他进行审判。

  在我国,缺席审判一直以来只应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比如法律规定民事、行政诉讼被告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刑事诉讼领域一直没有这一制度,因此,当贪官外逃没有归案时,我国的法律就拿这些人没办法。

  前不久,杨宇冠教授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发现,虽然该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但从许多条文分析,它是允许或者承认缺席审判的。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

  这种情况通常只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审判之后发生,这就表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认甚至鼓励反腐败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

  杨宇冠认为,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场,否则审判不能进行,更有甚者,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往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控制措施,否则刑事诉讼停滞不前。但“近年来,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的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反腐败刑事诉讼受到很大影响”。

  基于此,他提出:“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腐败案件可以使用缺席审判制度,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以及追回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反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也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场的限制。”

  在反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杨宇冠教授的文章产生了巨大反响,不少网民以网络留言的方式表示支持。一位网友的话很有代表性:“缺席审判能真正让贪官污吏无处可逃。”

  不过,有关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和呼吁,也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一种最主要的看法是,缺席审判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因此,他们依然主张“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

  “新颖”但“值得商榷”

  业内人士都知道,杨宇冠的提法非常大胆。

  知名青年法律学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易延友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对杨宇冠的观点非常谨慎地进行了评价。

  易延友首先认为,杨宇冠的观点“很新颖、非常有创造性”。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旦出现刑事案件被告人缺席的情况,只能中止审理,并且通常是无限期等待。不仅在我国,即便在全世界多数国家,缺席审判制度也是很少见的。

  易延友承认,如果真的如杨教授所言能够对贪官特别适用缺席审判制度,那么对打击贪官污吏,震慑犯罪,教育那些潜在的贪官自觉遵守法律,都有较强的作用。这种审判方式“比去国外追逃,威慑力更大”。

  但易延友对缺席审判制度同时有更大的担忧,他认为杨宇冠的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他看来,虽然我国规定民事诉讼可以缺席审判,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太不一样”,后者“基本上不会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而前者恰恰就经常要决定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如果实行缺席审判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甚至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

  易教授还从另一个方面表示了担忧,他认为,虽然缺席审判可以体现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并震慑贪官污吏,但问题是即使判了仍然无法执行,这种情况又会损害司法的权威。他举例说,如果缺席判处某个贪官死刑,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即使法官或者其他人真的在国外或者其他某个地方遇到这个被判死刑的人,也不能直接一枪把他毙了,还是要把他拉到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的程序。说到底,缺席判决的执行,仍然不可能脱离被告人到庭这个环节。

  和易延友温和的意见相比,另一些反对意见则非常直接。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对记者表示,对杨宇冠的观点必须批判。

  这位教授说:“刑事缺席审判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整个审判将全部在国家机关主导下完成。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地方在于,前者的起诉、侦查和审判方都是国家机关,都代表国家利益,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辩解就可以完成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而后者的原告或者被告方,通常和国家利益无关,司法机关的审判可以保持中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缺席审判制度未尝不可。”

  除上述两位学者外,记者就此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

武汉大学等学术机构的多位学者,大家纷纷表示“确实不敢认同杨宇冠的观点”。

  和专家的立场相反的是,在社会上,很多人表示了对杨宇冠的支持。网上留言中,大约80%以上表示“力挺”。一位网友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和可能性,但贪官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外逃贪官进行缺席审判。”

  “典型的毒树之果”

  前述那位北京大学的教授在批评杨宇冠的观点时,用了一个词来概括他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评价——“典型的毒树之果”。

  “这样的观点和其他违背程序公正的做法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位教授认为,这正是为了追求“所谓的结果公正”而忽略了程序正义。

  他说:“如果因为反腐败的需要就可以不顾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这显然是荒唐的。”

  这位教授认为,其实就反腐败领域的事项而言,当前腐败风越刮越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少审判了几个贪官,而是因为官员和国家机构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外逃贪官仅仅是这种原因的结果。

  “将反腐败的风向标放在外逃贪官身上,不考虑如何改革制度以防止腐败的发生,这样的行为是舍本逐末。”他说。

  在杨宇冠的观点公开后,记者于2007年6月初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官员私下聊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话题,这位立法机关的官员的第一反应是:“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这位官员的看法和反对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者在立场和理由上都比较相似。这位官员告诉记者,从1995年以来,就陆续有人通过各种途径提议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些提议者有学者、律师和检察官、法官,还有全国政协委员。

  这位官员还向记者透露,尽管陆续有人提出缺席审判的建议,“那是言论自由”,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层面,至今还没有任何机构正式讨论过这一话题。

  就此话题,记者还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接电话者对这个话题感到有些奇怪,他说:“我们从没听说过要实行这个制度,那是不可能的。”随即挂断了电话。

  北京大学那位教授表示:“民间支持这种提议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毕竟在老百姓眼里,贪官污吏非常可恨,他们希望通过一切办法惩罚那些人,并追回外逃贪官带出去的钱财。但一个负责任的司法机构必须靠理性来实施所有的行为。在反腐败问题上,我国的审判制度正在完善,关键是怎么预防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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