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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窑主张振敏一审获刑五年罚金3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5:53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7月17日电 (记者 刘锋 鲍丹)今天下午3:00,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建武出席并主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情况并答记者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张振敏等8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人)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人)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人)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区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 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用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山西黑砖窑虐待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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