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称同性肛交罪违宪 驳回律政司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4: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8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终审法院五位法官昨日(十七日)颁下判词驳回律政司一项上诉。判词指终院认同裁判官指控罪因对男同性恋者带有歧视性质,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内人人平等的原则,故确实违宪。

  香港一名三十岁的男客户服务经理,两年前与一名十九岁男学生在荃湾汀九桥于私家车内进行肛交,但两人早前在裁判法院获撤销控罪。

  涉案十九岁学生丘旭龙及三十岁的客户服务经理李锦全,他们去年各被控一项非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罪。控罪指他们在○四年四月十一日,在某路面一私家车内进行肛交。及后被律政司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一一八F条,控两人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罪。其间一名男同性恋者,就有关条文在高院申请司法复核获胜诉,男同性恋者合法肛交年龄由二十一岁降至十六岁。裁判官在开审前撤销两人控罪,并认为控罪对同性恋者不公。律政司不服并获准就该条例是否违宪而向终审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五名法官较早前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昨日颁下判词,裁定驳回律政司的上诉。其中终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表示,就《刑事罪行条例》第一一八F条,有关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罪,其法例明显针对男同性恋者的肛交行为。但根据《基本法》人人平等的原则,法例不应该有歧视成分,而第一一八F条正正就是一条有歧视性的法例,故对男同性恋者造成不必要的歧视,故条例确实违宪。

  终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亦认为,人权是每一个人类均拥有的,据《人权法》含有歧视性的法例属于阴险的法例,法例不可以把不同类型的人订以不同的法例基准,故法院不可以使用不合理及不公正的法例。包官认为没有真正需要订立第一一八F条的法例,现时亦有另外一些法例针对肛交罪,故他亦认为该条例违法,他亦认同原审裁判官的裁决,故决定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对于律政司指原审裁判官在未听取控方案情前,是否有权撤销控罪释放两名被告有所质疑。终院常任法官李义指,裁判官在进行复核聆讯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听取控方的案情才作出决定。当时裁判官已认为就控方起诉两被告的法例已经违宪,故即使听取控方案情,亦无助于裁判官的决定,因此亦没有造成不公平的情况,裁判官亦没有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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