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农行被盗案开庭 5名疑犯当庭忏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07:27 扬子晚报
邯郸农行被盗案开庭5名疑犯当庭忏悔(图)
5名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邯郸农行被盗案开庭5名疑犯当庭忏悔(图)
邯郸农行被盗案昨开庭

  [扬子晚报网消息]昨天上午8点35分,备受关注的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任晓峰,涉嫌贪污的马向景,涉嫌挪用公款的赵学楠、张强以及涉嫌窝藏的宋长海等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经过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当庭表示将另行通知宣判日期。

  邯郸法院组成“实力最强合议庭”

  上午8点30分,随着人流通过安检进入庭审现场之后,记者发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广为担任该案审判长,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郭金城、刑庭副庭长段卫东担任审判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国、副检察长贾春梅和其他2名检察员、1名代检察员;5名被告人聘请的10名律师也同时出庭。合议庭和公诉人的组成,不仅印证了此前媒体的有关报道,亦进一步显示出此案在当地的重大影响。

  据称,这是“邯郸中级法院历史上组成的实力最强的合议庭”。

  另据记者观察,共有432个座位的审判庭,座无虚席,这再次印证了此案在当地的影响之大。

  检方指控 5被告犯有三宗罪

  根据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2006年10月,任晓峰与赵学楠、张强利用看管金库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20万元购买彩票,后归还。2007年3至4月,任晓峰与马向景多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3295.605万元,任晓峰用其中3125万元购买彩票。在投入巨额资金未中奖的情况下,任晓峰用余款中的7.68万元购买了捷达轿车一辆。4月14日,任、马从金库盗出现金6箱计1800万元,用其中1410.1万元购买彩票。任晓峰分得余款329.9万元,马向景分得余款60万元。任得知彩票未中奖后,遂通知马分头潜逃。在此过程中,宋长海明知马负案在逃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帮助其逃匿,涉嫌窝藏罪。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张强、宋长海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窝藏罪。

  庭审激辩 双方交锋被告身份等问题

  从庭审现场看,控辩双方以及涉案被告人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在涉案罪名和量刑等问题上则多有交锋。

  其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第一被告人任晓峰、第二被告人马向景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展开辩论。控方认为,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金库管库员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盗取金库现金5095.6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晓峰伙同被告人赵学楠、张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库现金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律师则对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出质疑。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任晓峰的辩护律师武铁认为,根据法律逻辑,既然有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也必然能推出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武铁认为,任晓峰等人是邯郸农行的金库管库员,他们与银行之间是劳务关系,他们从事的保管银行金库工作,并非刑法93条规定的“公务”,而是与之对应的“非公务”即劳务;在此基础上,辩方认为任晓峰、马向景不具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因此公诉方指控两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涉嫌贪污的罪名不当。

  辩护律师同时指出,任晓峰在被羁押后,向邯郸农行提出关于加强资金监管的建议,而这在法律上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虑。

  此前,曾有邯郸司法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考虑到邯郸农行窃案的严重性和事实的确凿性,任马二人辩护律师将只能进行最轻和请求从轻处理辩护,无罪辩护的希望已然渺茫。”

  挪用银行资金后,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营利行为?这一问题也成为昨日控辩双方庭审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在控方看来,任晓峰、马向景用金库现金购买彩票,目的就是借此营利。在第一次从银行盗走资金之后,任晓峰等人不仅没有任何退回银行资金的意思表示,而且还继续从银行盗取资金进行购买彩票,因此其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规定。据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而辩方则认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形: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而在挪用银行资金后,任晓峰等人购买彩票的行为并非非法活动,而是一种合法的活动,并且也没有超过3个月,因此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同时,律师认为,购买彩票不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从事工商业等以获得利润”;而购买彩票实际是购买了国家提供给购买者的机会,购买者一旦中奖,所获得的不是利润,而是奖金,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不同;而且从商业主体的平等性看,既然国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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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营利性的,那么彩票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应该不是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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