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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弟弟将他拉上歧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01:07 新华网 (来源:生活新报)
亲弟弟将他拉上歧路 翟建国究竟是怎样走上犯罪之路的呢?本报记者通过对相关办案部门及知情者的采访,了解到他犯罪的最初动因并非像其他大多数贪官那样纯粹追逐非法利益,而是出于笃厚的兄弟情谊,将他拉上这条不归路的,正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他的亲弟弟翟某。 早年,文化程度不高的翟某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生活非常拮据。作为哥哥,翟建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经常拿点钱来接济弟弟。翟某很懂事,对哥哥一直满怀感激,2001年,翟建国开始在昆明园林局出任“一把手”后,弟弟便暗地里寻思着想让哥哥帮自己“找点事做”。 2002年10月,明白弟弟心思的翟建国找到了一个机会,当时他很兴奋,觉得终于可以真正帮到弟弟了,却浑然不觉自己已经由此滑进了可怕的深渊。 他后来在一份交代材料中回忆:他通过亲自安排及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把圆通广场的工程交给了弟弟。但这个工程造价达五百多万,必须经过公开招标,而翟某并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于是,翟某便找了深圳志松公司挂靠,让该公司出面参加投标。随后,翟建国又找到市规划设计院的一位负责人,叫此人找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来负责招标。一番操作,深圳志松公司中标,这个大型的市政工程终于落到了翟某手中。 春雨路道路绿化工程是翟建国帮弟弟拿到的又一个项目。这个工程造,翟建国本无权做主,所以还颇费了一番周折。他找到自己曾经的老部下、时任西山区城建局局长的杨某,说有个老朋友闲着,想找点工程做。杨安排区绿化处的刘某,让刘直接与翟某接洽。事情当然很快就办成了。之后,翟某逢年过节会送点红包给刘某,但没有给杨某。 就这样,翟建国一次次地帮弟弟“打招呼”,一次次地直接或间接地安排工程给弟弟。拿到工程后,并不具备施工实力的翟某又去找其他企业挂靠或合作,很快就暴富了起来。为“报答”哥哥,翟某在陆续向“局长哥哥”送上170万元的同时,还不断告戒自己:不能把哥哥“交”的工程搞砸了,否则会坏了哥哥的名声。 后来的情况显示,这些工程的质量确实都相当不错,甚至有的还成为了极富昆明特色的标志性工程,比如,包括“海鸥老人”雕塑在内的翠湖畔的四个装饰景观工程。 翟建国档案 1957年4月1日出生,籍贯山西晋城。大学文化。1974年参加工作,进修获得本科学历后,在昆明水泥厂呆了两年半,之后进入昆明市规划设计院,任科室主任、院长助理。1992年,调西双版纳,陆续任版纳州建设局副局长、版纳省级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景洪市建设局局长。1994年9月调回昆明规划设计院,任副院长。1998年4月,任昆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5月至案发前,任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案件反思 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此前已经专门进行过证据交换,昨日上午的审理进行得非常顺利,仅持续了不到一个半小时。10时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将择日作出一审宣判。 “在我看来,翟建国可以说是因‘情’落马,这个情是兄弟情,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此。而这个特殊性就凸显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审理结束后,被告辩护人之一的苏建明律师告诉记者。 苏律师分析说:在重大节日或特殊日子里,向亲友送礼是中国古老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本是无可厚非的。在绝大多数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被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是非亲属关系的人向政府工作人员送礼。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本案的情况不在此例,本案属于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由于亲人之间先天所具有的那种血脉关联,这种送礼行为是否纯粹是出于谋利的目的,有时就不太好界定。 “我知道该案在定性时是有些争议的,但即便是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仍认为这种送礼行为构成犯罪。因为,送礼和接受礼金、礼物双方的关系,不应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苏建明称:这一点正是翟建国受贿案特殊的教育意义所在,它可以提醒和告戒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亲人之间,也不能利用手中职权为对方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不能因此笑纳对方的“感激”,收取对方的“感谢费”。 □同类案件 弟弟给哥哥送钱也犯行贿罪? 金陵晚报2005年6月10日刊登报道,披露了长沙某银行行长张烨因犯受贿罪落马的消息。文中提到,亲弟弟张轲送给张烨的上万元钱也成为法院认定张烨受贿的罪证。不仅如此,张轲也因此涉嫌行贿罪被另案处理。“自己与弟弟的亲情往来,怎么就成了受贿和行贿呢?”文章描述张烨被刑拘后的心态,也道出了许多普通人的困惑。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发现“如何认定亲属间的行贿与受贿”的问题,目前在法律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张烨的“兄弟之情” 据报道,出生农村的张烨与弟弟张轲感情甚好,当了行长之后便想办法要帮助弟弟。所以当弟弟好不容易在长沙办厂之后,张烨便利用自己的行长职务,频频帮弟弟打招呼、拦业务,甚至搞贷款。张轲赚了钱,当然不会忘记哥哥。当他听说哥哥的儿子要到贵族学校读书,便拿出5万元钱替哥哥交了学费;哥哥买了新房,他又送了12万元装修费;嫂子买车,他又将25万元现金送到了哥哥的办公室。 观点1:“兄弟之情”不构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亲属间,特别是亲哥俩间互送礼品、财物,是一种正常的情感交流,无可厚非。即使是掌权的哥哥替弟弟“打招呼”谋取了好处,又收了有求于己的弟弟的钱,也不宜按行贿罪与受贿罪来认定。 观点2:不构罪之说无法律依据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行贿与受贿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职务犯罪,不论行贿人与受贿人具有何种亲属关系,只要符合该类犯罪构成要件,就足以构罪。那种认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无权的一方送财物、掌权的一方收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与受贿犯罪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接受采访的大多数人认为,亲属间“送礼”与“收礼”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律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有罪,关键要区分“亲属间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犯罪”。一般说来,亲属间的礼尚往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的双向交流。如果亲属间总是一方向“掌权”的一方送礼,对方却从不或很少还礼,收礼的一方又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一方谋取利益,则双方就可能构成行贿与受贿犯罪。持此观点的人同时强调,“亲属间的送礼行为”与一般非亲属间的行贿、受贿行为认定应有一定区别。虽然我国刑法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并无亲属与非亲属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亲属间的特殊因素,对于那些在经济上没有分开核算的亲属、经济上虽已独立核算却没有明确请托事由的情况,一般不应以行贿、受贿论处。(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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