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0名案犯海底盗油获刑 曾造成特大海洋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8日02: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27日讯 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玉江等10人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他们的盗油行为造成了特大海洋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经审查,2005年4月到12月,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等人预谋在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几人携带“卡子”、手摇钻等工具,多次开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的两条外输管道,将管道装卡打孔,前后两次盗油共10吨,价值35359.6元。

  打孔盗油使原油泄漏,造成了严重污染。事故造成两条海底输油管线、复线承压能力及防腐保温效果无法达到原设计要求,处于报废状态,损失价值共计19817.59万元。海洋采油厂关闭182口井,停输108小时30分,损失原油产量16523.6吨;损失

天然气产量1370000方。

  连续两次发生在同一海域的溢油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对东营海域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3442.76万元;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0328.29万元。同时对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等10人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玉江等10人死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记者 高园  通讯员 张江涛 张晓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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