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8日19: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程义峰)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收费公路成为条例关注的重点。在常委会审议中,部分委员就收费公路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比如明确什么样的公路可以收费、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监督、向社会公示车辆通行费的使用用途等。条例还规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这个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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