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人购买原始股被骗上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9:51 黑龙江日报

  骗局,离我们很近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和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

  每一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的背后都有一部受骗群众的血泪史。根据我省公安部门的统计,截至2007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立案正在侦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9起,涉案被害人15721人,涉案金额17.29亿元。

  来自我省公安部门的调研综合情况显示,我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案件主要表现在:一是发案多。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立案18起,涉案金额1.2亿元;2006年,立案30起,涉案金额9.3亿元。与2005年相比,立案增加了12起,增长了67%,涉案金额增加8亿元,增长了8倍。二是案值大。目前,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39起,涉案总金额17.29亿元,这些案件小的几百万元,大的几亿元,个案平均值高达4千多万元。三是蔓延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快。从全省情况看,2005年,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等经济发达城市;2006年以来,迅速蔓延,几乎遍及全省。四是危害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一旦案发,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造成众多被害人血本无归。

  屡打不绝为哪般 贪利下的非理性投资

  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通过案例分析显示,投资者女性居多,下岗、退休人员多、文化水平低的多。这一人群缺少组织管理,手里有钱无处投,又缺少正确投资

理财的知识,缺乏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容易上当受骗。以“哈尔滨智力股份公司”非法集资案为例,该案涉案金额4.2亿元,涉案群众1175人中,40岁以下的205人,占17.4%,40至60岁836人,占71.1%,60岁以上135人,占11.4%,女性877人,占74.6%,男性298人,占25.4%;下岗、退休人员820人,占69.7%。他们对企业的了解均来自不法分子,而不法分子采取的“培训会”、“参观生产基地”等类似传销“洗脑”方式的宣传方式,使群众对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根本没想到要去印证和了解它的真实性,有的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导致大量抱有一夜暴富心态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而且在获取前两个月的高额利息后,走火入魔,极度痴迷,一些参与集资人在获取“甜头”后,奔走相告,联系并串通亲朋好友纷纷入伍,使参加集资人在短时间内呈几何数增长。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王吉恒教授认为,从老百姓的角度讲,投资渠道不畅,群众盲目趋利,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差是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屡打屡犯的原因之一。比如,目前,以非法集资为主要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屡打不绝,并蔓延发展,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时期,各种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漏洞较多,犯罪分子容易得逞;另一方面同投资渠道不畅、部分群众盲目趋利、缺乏风险意识有关。

  群众对从什么渠道投资怎么投资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了解。如对高科技项目不了解,对政府立项审批程序不了解,对境外股票上市知识不了解,而不法分子采取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群众因对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信情况缺少了解和印证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些心理被不法分子把握和利用,导致上当受骗。

  合法外衣下难辨真假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高庆国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没有引起一些部门的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发展、蔓延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研究不够,认识不高。而从事这些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大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编造各种名目,并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表面上合法的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这不仅使广大群众上当受骗,也使一些领导和部门深受蒙蔽。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虽然对公司或企业非法从事传销、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活动具有检查和监管的职能,但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营销模式、经营方式与企业改革创新活动交织在一起,执法、监管部门难以分辨这些行为是否违法,监管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对发现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得当。

  再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从近几年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在协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与各行政执法、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在情况信息交流、行政机关出具案件性质认定意见和案件移交等方面协作配合不紧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证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涉案财物处理上分歧大,对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不一致,使一些参与犯罪活动,在犯罪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仅对刑事案件依法判决,对涉案财物不予判决,造成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无法处理,致使多起案件的受害人长期上访。三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对此类犯罪的防控意识不强,信息反应不灵敏,联动效能发挥的不好,不能形成合力。

  合力打击才能形成高压

  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高庆国认为,考虑到目前我省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的特殊情况和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建议建立由政府牵头负责,工商、银监、证监、宣传、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的协调领导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等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同时,还要坚持“专案侦查”与“专项打击”相结合,全力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已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列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在抓好“专案侦查”工作的同时,省公安厅针对全省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的实际情况,在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部署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采取“专案侦查”和“专项打击”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打击工作力度,形成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遏制犯罪高发势头。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七大队副大队长杨世军则认为,努力提升预防和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公安机关作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广泛搜集犯罪的情报信息,努力提升预防和发现犯罪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银监、证监等金融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犯罪的苗头和倾向,力争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问题”公司、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刻揭露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教育、警示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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