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自首情节被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15:28 新华网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自首情节被认定
8月8日,胡星在判决送达书上按手印。 新华社发(张浩林 摄)

  新华网昆明8月8日电 (记者 王研 屈明光) 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无期徒刑。法院认定胡星潜逃至国外后经规劝自愿回国、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为自动投案和自首。

  8日早上的宣判结束后,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胡星受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说,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星自首并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了解,正是根据胡星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法院对胡星作出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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