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胡星案判决利于让外逃贪官主动回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15:35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8月8日电(记者 王研)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将对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新闻发言人蔡顺斌介绍说,案发后,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和司法审判,于2007年1月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中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惩治腐败的强大威慑和巨大压力下,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被告人胡星,主动向警方表达了自愿回国接受刑事调查的意愿。

  胡星案开审前,其自首情节是否会被认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直至胡星案于7月6日开审时,其自首情节被检察机关认定。今日宣判前,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认定。

  蔡顺斌表示,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对其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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