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解释胡星为何未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02:45 新京报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解释胡星为何未判死刑
宣判后,胡星被带上手铐。(中国法院网 张浩林/摄)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解释胡星为何未判死刑
被告人胡星在法庭上。(中国法院网 张浩林/图)

  胡星为何未判死刑?

  本报讯 在胡星案宣判前,外界已普遍认为,“胡星经劝说自愿回国”是否认定为“自首”将是本案量刑的关键。在昨日的宣判中,法庭认定胡星有自首情节因而减轻了量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此进行了解释。

  蔡顺斌说。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询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孳息。

  “被告人胡星确实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蔡顺斌表示,综合来看对被告人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不能以动机来否定自动投案”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对于胡星被判无期而不是死刑,曾给上海社保案、马德案辩护的著名律师钱列阳认为,不能简单的看数字,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要体现法治的原则,不破坏法律。

  钱列阳认为,第一,这种判决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第二,从对于经济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来看,这是跟国际接轨的。第三,这还是为外逃的贪官树立了范例。“当然,以胡星罪行杀他也不违背现行法律,对于这种可杀可不杀的人,还是尽量不杀。这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对外逃的其它贪官也有警示。”

  还有网友认为,胡星交待的是“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此,钱列阳解释说,如果交待的是同种罪行,的确不能算自首,只能算坦白,但这也是可以减轻量刑的。

  胡星案最具争议的是:追缉办案人员到新加坡逼回胡星,胡星还算不算自动投案。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相关人员向本报解释为:中国追缉人员在新加坡是不能执法的,

  对此,钱列阳也认为,不能以动机来否定自动投案。不管是思念亲人,还是走投无路,只要有投案自首的事实就行,按照法案规定是要从轻处罚的。中国检察机关到外国是不能随便抓人的,要当地政府配合才行。

  12行贿者也将受制裁

  本报讯 胡星因为收受贿赂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那么向胡星行贿的那些利益获得者们,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据有关知情人士介绍:行贿者同样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下一步法院将对胡星系列案中涉及的行贿者予以追究。

  在胡星受贿案中共涉及12个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共有12个责任者向胡星进行了贿赂,行贿数额从20多万至3000多万元不等。其中,送钱最多的一人是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族远,他一出手就是3200万元,创造了云南省最高行贿纪录。当时胡星正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2年至2004年间,昆明绕城

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国道昆明东连接线项目过程中,胡星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取公司董事长陈族远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元1000万元……如今随着胡星受贿案的落幕,对于这些行贿者的追究即将开始。

  本版综合新华社等媒体稿件(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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