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检察院规定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0: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郑州8月13日电 (记者曹树林)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明确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不捕不诉。此举在受到多方欢迎的同时,也引起争议。

  “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的转变。”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3种需要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在“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9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规定》还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邻里纠纷引发伤害等10种不起诉的情况。

  据介绍,郑州市检察院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0%属于严重刑事犯罪,70%则属于轻微刑事犯罪。

  为确保“宽严相济”的原则不被滥用,郑州市检察院还在内部强化了保障措施,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规定随意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者,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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