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乙肝歧视案开审 依据宪法索赔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16: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郑思琪、实习生 李志坚报道: 昨日,广东省内首次因“乙肝歧视”而提起的两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先后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原告李飞(化名)起诉伟易达集团一案中,双方围绕“宪法能否成为判断侵权的法律依据”,展开激烈辩驳。而在黎胜(化名)起诉诺基亚的案件中,诺基亚的代理人坚称,拒录理由是黎胜“色盲”,而非黎胜携带乙肝病毒。

  昨日的两宗乙肝歧视案件,分别于上午9时、下午3时开庭。两宗案件的原被告都没有出现在开庭现场,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当天赶来旁听的,主要是前来声援两名原告的“肝胆相照”网站上的“战友”。此外,还有一名人大代表以司法监督员的身份,旁听了庭审。

  两次开庭,法院都在法庭上提出了调解建议,最后都没能达成和解。两宗案件是否还要再次开庭、判决结果何时作出,法院表示将另行通知。

  焦点一:如何证明由于“乙肝歧视”被拒用

  为证明自己被拒绝录用是由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两宗案件的原告李飞与黎胜都出具了自己与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内容显示,企业在回绝两名原告时,都提到他们“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

  对此,伟易达集团的代理律师确认了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并表示,这是企业工作人员在遭遇多次问询后,所作出的不审慎的回答。仅代表员工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企业。

  而诺基亚的代理人则直接推翻录音材料的证明效力,坚称其企业并不存在录音资料中回答黎胜提问的工作人员。该代理人还表示,由于黎胜录制这份对话资料时,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该份证据属非法取得。尽管原告律师当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法院未当庭表示是否采纳这份录音材料作为证据。

  焦点二:以宪法为依据索赔是否合适?

  两名原告的律师认为,伟易达与诺基亚因为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用,其行为已构成对两名原告的歧视。此举不仅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而且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为此,两名原告分别要求伟易达集团及诺基亚赔偿相应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伟易达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宪法是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乙肝歧视案件却是发生在企业与求职者之间,宪法不适用。该律师指出,企业与应聘者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该引用民事领域的法律进行调处。在现有相关法律缺失的前提下,即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应该是法律的不公平,而不应该追究企业的责任。

  此外,针对原告律师援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伟易达的代理律师进一步提出,该项《意见》只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法院据以判决的法律依据,尚有待商榷。

  焦点三:精神损害该赔多少才合适?

  在原告提出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伟易达的代理律师提出,李飞被伟易达拒录后,又先后面试了20多个单位。伟易达的代理律师以此推断,李飞的精神状况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巨大损害,还是很坚强。同时,伟易达的律师进一步强调,李飞自始至终只强调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却没有具体的量化。该律师表示,对类似虚无的要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李飞的律师则表示,伟易达因为李飞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将其拒之门外,明显是对李飞的歧视。李飞本人确实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李飞索赔的5万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在场的旁听人员事后也表示,作为一个普通的应聘者,李飞的正当就业权竟需要诉诸法律来实现,并在诉讼中不断地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从这个角度出发,李飞所付出的代价,所遭受的损害,确实不小。

  而诺基亚的律师始终坚持,其拒用黎胜是因为对方“色盲”,无法适应其应聘的岗位,不存在歧视。因此,诺基亚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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