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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飞行员提出辞职被索赔1257万元(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1:26 中国网 (来源:生活新报)
被指控的飞行员感到很委屈 因为提出辞职遭到了单位1257万的索赔,此事发生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一名飞行员身上。据悉,以往飞行员辞职遭原单位的最高索赔金额最高是1200万元,该名飞行员遭遇的索赔数额创下了“新高”。 辞职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遭遇索赔的飞行员叫郑志宏,42岁的他是湖北省武汉市人,1983年6月进入空军某部当飞行员,1995年转业分配到云南航空公司当飞行员。1997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职务为飞行员。经过几年的努力,郑志宏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升为机长、教员。其间,2005年5月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云南航空公司“变身”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6月18日,公司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因主体资格不适格 到了7月2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得知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公司研究后不同意郑志宏辞职,并要求他接到通知后,务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飞行部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 在郑志宏看来,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自由,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让他辞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对方如此说,我也没有办法,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郑志宏气愤地说,当初与他签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所以他才将对方列为“被申诉人”,不想却遭到了这样的结局。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老板反诉索赔1257万余元 郑志宏再次申诉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主张高额赔偿费用,明显矛盾。请对方明确自己的反诉请求;自己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郑志宏办理辞职手续是法定义务;公司向郑志宏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公司主张郑志宏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仲裁庭的确认。 据了解,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该案将于8月24日宣布裁决结果。 (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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