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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光孝寺爆炸案再审宣判 法院维持判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20:15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8月17日电(记者舒静、肖文峰)备受关注的光孝寺爆炸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于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法院再度维持了七年前的判决结果。 1999年12月7日,广州市的千年古刹光孝寺内属于首座释洪满法师的一辆轿车发生爆炸,并炸伤路过的一名女香客。3名光孝寺的内部人员王华强、杨学华、许创林因涉嫌该爆炸案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经广州区、市两级法院的法定程序审理后,王华强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去年6月至今年4月,3名被告人先后刑满获释。出狱后,三人先后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今年,由于王华强等人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材料,广州中院审查后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今年4月19日和6月5日广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并在第二次开庭时首次传唤最初参与破获此案的公安人员出庭,针对原审上诉人提出的公安人员曾刑讯逼供、爆炸现场技术鉴定不科学、炸药来源不明、犯罪动机未查明等四个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当场质证。 8月17日,广州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裁定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并明确指出,三名原审上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均不予采信。 宣判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荣康向记者解释说,刑事案件进入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改判。他说,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它是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因此,尽管本案在某些细节问题上无法还原客观事实,仍存有一定疑问,但是,由于原审上诉人与辩护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17日均未到庭听判及签收判决书。法院表示,律师不出庭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会影响法庭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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