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审全国首例强迫儿童乞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05:32 重庆晨报

  本报昨晚10:00消息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强迫乞讨案21日上午由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残疾儿童乞讨的三名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依法受到惩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5千元。

  收买租用儿童乞讨

  本案是一宗强迫残疾儿童乞讨案,是全国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来审理的案件。福田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该起新型案件,由副院长吕强明担任审判长。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法院为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人,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以付“租金”的方式,将残疾儿童王宁(男,骨龄13.1岁,四级伤残)“租下”并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2005年6月,被告人宫继兰、宫春备从他人处收买残疾儿童王梅(女,骨龄12.7岁,六级伤残)后,宫继兰伙同王清臣又以同样方法强迫王梅与王宁一起在深圳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6月,宫春备将残疾儿童宫凤(女,骨龄12.0岁,七级伤残)带至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共同租住福田区一出租屋,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

  以此震慑不法之徒

  判决作出后,福田法院专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担任本案审判长的福田法院副院长吕强明表示,作为深圳以及全国首例强迫乞讨案,本案的判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震慑不法之徒,加强残疾儿童的保护,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强迫乞讨罪

  强迫乞讨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是由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据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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