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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应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8: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将城乡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原来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上述规定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规划,如果上级政府不批准或加以修改,就会出现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与上级政府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对这个涉及国家体制的问题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制定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职责,应由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政府审批;同时,为了增强规划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将有关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情况一并报送。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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