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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删去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8: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7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7条的规定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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